最高法院審理111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林金貴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112-刑01)

壹、本判決摘要: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貳、第二審再審之更二審判決(110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情形: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林金貴犯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殺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無罪。
參、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至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相關供述證據,經原審調查審理結果,發現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
二、原審依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釐清,並逐一說明論斷何以判決被告無罪之理由,於法並無不合。經核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本件檢察官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梁宏哲
- 發布日期 : 112-01-11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