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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與花蓮縣政府辦理少年事件聯繫會議,持續優化少年輔導業務新聞稿

111.12.27少年事件聯繫會議Ⅰ

       歲末年終,處理少年事件一年來碰撞磨合發掘的業務問題,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8條之立法精神,恰可藉府院間的聯繫會議互相對話、交換意見,並有效取得共識,為來年之少年輔導業務打下穩固的基礎。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假國民法官法庭專區召開111年度處理少年事件聯繫會議,由許院長仕楓擔任主席,邀請花蓮縣政府饒祕書長忠與各局處主管代表及少年警察隊隊長、少輔會督導與會,就兒少社政資源現況與緊急安置等議題進行熱烈討論。

       許院長點明,少年事件及兒少保護議題長期受到各界關注,向下紮根的輔導工作要能做得好,各項社福、教育、警政及司法機關的合作配套尤其重要。饒祕書長風趣回應,身為在地數十載的老花蓮人,縣政府規畫設立婦幼親創園區亦為因應社會期待,展現社政多元多變風貌;今天踏進國民法官法庭專區,更見證了國民法官新制上路,無論是地方政府或是司法機關,真真都是為了提供更貼近人民生活需求的服務與制度而共勉精進!

       議程中先回顧去年會議決議及辦理情形,進一步針對今年的各提案內容討論交流。包括:

一、少年因現行犯移送、同行、協尋到案,無理由或不宜收容,而無重要他人陪庭之情形,是否均依「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地院少年緊急責付照顧流程」委派簽約安置機構社工陪庭?於無照顧需求情形,建議由後續服務之單位提供陪庭服務;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有關妨害性自主少年於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參與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其中「有必要者」應如何認定?
三、建置社安網資料查詢窗口;
四、醫療機構之轉介及安置資源提供;
五、少年曝險事件行政輔導試辦方案將於111年12月31日到期,112年度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否續辦;
六、少年如有多個委外單位開案服務,於調保官向社會處函詢少年服務資料後,應由社會處或委外單位回覆?

       關於業務聯繫及資料查詢等議題,饒祕書長建議縣府各局處之主管或聯絡人可擔任窗口,於調保官初步電話詢問時可直接告知主責人員,以免層層轉達耽誤時效。而本縣境內缺乏足以負荷分齡(成少分離)安置量能的精神醫療院所,於有住院需求時則以醫療資源適配性為優先考量,暫不以年齡作為排除要件為宜。

       會議中就各提案內容均達成共識,為來年處理少年事件的流程建立明確方向。議程結束時許院長向各網絡夥伴表達誠摰謝意,期許來年仍能依循良好的溝通模式,持續優化少年輔導業務。

  • 發布日期 : 112-01-10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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