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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9號被告郭再欽、楊志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偵抗字第9號被告郭再欽、楊志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檢察官聲請羈押楊志強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其他抗告駁回(即郭再欽抗告部分)。
貳、理由要旨:
原裁定認定被告楊志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犯罪嫌疑不足,不符合羈押要件,然依檢察官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業已提出事證說明(因偵查不公開,爰不詳述),因認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就此部分撤銷發回,由原審另行審查被告楊志強有無羈押必要;至於駁回被告郭再欽部分,本院認同原審裁定羈押之理由。
參、本件不得再抗告。
肆、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瑛宗、陪席法官黃裕堯、受命法官林逸梅。
- 發布日期 : 112-01-07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