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蘇清泉與被告周春米等間當選無效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文字第 1120000009 號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蘇清泉與被告周春米、中央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間當選無效事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上午10時,於本院(屏東市棒球路9號)國民法官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席45席,其中記者席10席,民眾席35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旁聽證自即日起以電話(08-7550611轉3121)向本院書記處登記,書記處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並請於開庭當日上午9時30分起至本院書記處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已領取旁聽證之記者若逾時未到場,則准由未能領取旁聽證之記者、民眾依序遞補。
(二)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所穿著之衣物或攜帶之物品,不得有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等情事),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起至9時45分止至本院大門一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發放至額滿為止。
(三)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
(四)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
三、附法庭旁聽規則、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 發布日期 : 112-01-06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