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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號黃丹怡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8年度訴字第104號前南投縣竹山鎮鎮長黃丹怡及前竹山鎮公所主秘洪丞俊等被訴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一、洪丞俊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3罪),均各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又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共3罪),均各判處有期徒刑6年。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1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其他被訴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無罪。
二、黃丹怡無罪。


貳、犯罪事實摘要:
洪丞俊自民國105年5月18日起擔任南投縣竹山鎮公所主任秘書,利用其經辦「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竹山鎮富州社區活動中心增建工程等2件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即甲標案)」、「南投縣竹山長期照顧多功能社福服務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畫設計及監造服務(即乙標案)」、「竹山綠帶工程」、「竹山桂林山水工程」等採購案之機會,單獨或共同要求、收取回扣6次,其中,「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收取之回扣金額為新臺幣5萬4,000元,「竹山綠帶工程」收取之回扣金額為10萬2,000元,「竹山桂林山水工程」收取之回扣金額為24萬1,200元,另甲、乙標案部分均收取回扣未遂。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洪丞俊否認其就上述採購案有要求、收取回扣云云。但本院依據通訊監察譯文、帳冊、證人陳o忠、徐o貴、蔡o芬、張o明、李o鈞、石o宏等人之證述,及卷內採購案等證據資料,認定洪丞俊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既遂、未遂犯行罪證明確。審酌洪丞俊為竹山鎮公所主任秘書,未能忠誠職務,利用其有審核竹山鎮公所採購工程及核發款項之機會,濫用職權,向廠商要求、收取回扣,謀取私利,有愧職守,背棄鎮民託付及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且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並審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整體評價分別就所犯各罪,量處主文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並就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檢察官起訴認為前南投縣竹山鎮鎮長黃丹怡與洪丞俊就其他標案共同要求、收取回扣,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部分,本院認為證人林o頤等人之證詞與卷內事證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證,尚無足認黃丹怡、洪丞俊此部分起訴犯嫌已達無合理懷疑程度,故就此部分為黃丹怡、洪丞俊無罪之諭知。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何玉鳳、陪席法官李怡貞、吳宗育
 

  • 發布日期 : 111-12-28
  • 發布單位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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