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最高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第2輪次第4場次新聞稿(111-行12)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最高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第2輪次第4場次新聞稿(111-行12)

DSC02057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星期五)上午舉辦第2輪次第4場次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邀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朝義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林超駿教授擔任評論人,本院承辦庭林庭長勤純、吳法官秋宏,鑑定人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最高檢察署洪泰文檢察官、林麗瑩檢察官,辯護人陳明律師、任孝祥律師、郭皓仁律師與談,司法院刑事廳文家倩法官蒞院觀摩。

      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2號殺人未遂案件為本院受理的第4場次國民法官上訴模擬演練案件,本件第一審模擬判決判處被告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第二審模擬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被告不服,以第二審判決未糾正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6條、第76條規定之違法,向本院提起上訴。經合議庭選任陳運財教授為鑑定人,於111年10月4日及11月16日召開準備及審理程序,同年11月28日審結,駁回被告之上訴,並於今日舉辦模擬法庭座談會。

      吳院長引言表示:本件模擬案件之爭點乃第一審檢察官提示扣案證物之過程及併予口頭說明其對該證物之理解與意見,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76條規定?檢察官提示證物時所為陳述,是否會造成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第一審審判長關於此部分證據調查程序所為之訴訟指揮,有無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6條之規定?其聲明異議之程序及審判長對有關異議,應如何處理?與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當事人對於審判長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處分不服之聲明異議權之關係為何?有無異議權喪失之適用?以及國民參與審判上訴案件,其第二審判決書應如何製作?值得進一步討論。

       黃朝義教授評論時提及,證物調查、判決書之記載方式,不涉及國民法官法庭多元價值的體現與參與,上級審採取重新審查的標準,並無疑義。至於證物調查之違法問題,其贊同本件模擬判決認為當事人異議方法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至第167條之6關於當事人自主調查人證之規定,以符合當事人進行精神之觀點,但認為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6條之規定時,應思考國民法官法已導入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體制,在當事人無異議的情形下,法院不應貿然介入,除非整個訴訟行為已經充滿預斷,達到危害公平審判的程度,審判長才有例外介入的可能,訴訟當事人亦應適時善用異議權,而不能將所有責任推由法院未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6條。此外,黃教授認為國民法官二審已有事後法律審之高度,對於較枝節性的問題,未必一定要逐一說明,過於細節性的說明,可能讓整個訴訟程序或判決,回到覆審制的架構,如何對於具有法律重要意義的爭點進行有效率的整理,且在判決書中簡要闡釋,將考驗第二審職業法官爭點設定與當事人上訴理由的建構。最後,黃教授提及,國民法官法庭之結構與運作,與過去職權主義模式下的審理程序有相當程度之差異,一般案件仍為職權主義、覆審制為主之架構,相同證據卻有不同心證形成,並非罕見。惟在國民法官案件卻要求落實爭點整理、預斷排除、以當事人進行的辯論程序、上訴審採事後審等,將導致未來我國審判實務上出現「一國兩制」的落差,可能面臨憲法訴訟權保障與平等權是否侵害的違憲疑義,在一般案件應積極導入國民法官法的精神,讓目前職權介入的模式進行必要的改正,縮小二者之差異甚至是同一的基準。

       林超駿教授則從美國聯邦法院上訴審查體系切入,提及美國聯邦法院上訴法院之審查架構是先以三種審查標準,判斷個案中有無違誤,如於審查後發現違誤,始進入「無害錯誤(harmless error)」之審查,如於事實審未爭執,於二審方主張之違誤,則適用「明顯錯誤(plain error)」理論審查。林教授認為基於國民法官事實審的特性、美國實務發展出之法理,有助於我國現行三審功能的發揮,並可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之反思,包括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案件多為刑事訴訟法第379條,以第378條撤銷發回者甚少,但第378條才是真正涉及法官續造之基礎,可作為建構審查標準理論之基礎,最高法院可妥為發揮,在各個爭議中用明確的準據加以解決。至於美國法可提供對國民法官上訴審法制之反思,包括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原判決不當作為撤銷事由,是否過寬,以及但書之第二審法院以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作為撤銷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之判斷標準,是否亦稍嫌寬鬆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深思。

       辯護人與談時提出國民法官法第46條在幾近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程序中,保留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要求法官應應積極介入、隨時注意審判程序有無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但法院於審理、調查證據過程中,如過於職權指示某些事項,易使國民法官不敢表達意見。「未提出視為放棄(raise-or-waive)」理論的引進除有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外,該理論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異議權,將來對審判程序之影響仍未可知,值得再做觀察。另國民法官法第91條及第92條某程度上存在一定之內在矛盾,第91條要求應尊重一審之心證,但第92條卻給予二審法官職權調查之機會,且要求原則上應自為判決,易造成如二審法院不欲撤銷發回或自為判決時,會想盡辦法使用「無害瑕疵」來處理所有上訴理由,可能造成「無害瑕疵」原則之肥大化。

       檢察官與談時則提出幾點疑義及具體建議:在證物提示與關聯性、同一性之問題上,不同於刑事訴訟案件的卷證併送,國民法官案件係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國民法官甚至職業法官於審理程序開始時對於本案證據狀態可能一無所知,對於證物關連性與同一性如何調查?雙方之合意或不爭執可否取代關聯性與同一性之調查?基於我國特有的物證獨立調查程序,如當事人未爭執物證之關聯性、同一性,應允許物證提示時,可對關聯性、同一性附帶說明;如當事人爭執物證之關聯性、同一性時,再採取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第223條第1項規定,並以證人之調查先於物證之提示。另外,對於本件模擬判決關於他造自主調查證據程序之異議方式,區分為對於他造進行自主證據調查時之程序違背法令行為,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至第167條之6規定聲明異議;針對自主證據調查程序以外之訴訟程序中,他造之言詞或書面之聲明異議,則係依國民法官法第46條請求審判長介入,仍有不服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於二者聲明異議對象不同,且程序繁簡有別,又涉及上訴是否失權,可預見將來在具體程序適用何種異議程序,仍會產生爭議。

       鑑定人陳運財教授與談時提及:本件判決將國民法官法第76條證物的提示定位為略式勘驗,則關於電擊棒於案發時是否處於電源開啟的狀態,判決書提到檢察官應聲請以勘驗方法為之,與第76條證物提示的略式勘驗,二者之差異為何?因目前國民法官法對於如何進行勘驗之證據調查並無明文,依法理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當提示的範圍超出使受提示者理解證物之客觀物理性質範圍時,進一步達到證立證物之同一性或與本案待證事實之關聯性時,即應以勘驗之程序進行。至於實際運作上如何進行勘驗,陳教授認為,此時應依待證事項及目的進行綜合調查,而不需特別強調物證的提示為獨立的證據調查程序,試圖放寬待證事項的範圍。至於他造當事人或辯護人得否聲明異議部分,陳教授認為引用無害錯誤原則即可處理上訴無理由之問題,採行「未提出視為放棄」之法理直接限制當事人之上訴權益,且授權依據不明,雖有論者分別以「瑕疵治癒」與「失權效」之觀點來說明,但兩種觀點均非法律授權,且政策與理論上仍有爭議,且此法理一旦建立,將來國民法官法案件,當事人為確保得提起二審上訴,將紛紛為預防性異議,是否妥適,非無疑義。再者,一旦採「未提出視為放棄」之法理,二審如何處理明顯錯誤之例外,也是將來可能面臨的課題。因此,是否有必要引進「未提出視為放棄」之法理,應做更慎重的思考。

       對於檢察官提示證物並加以言詞說明之行為,是否會造成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虞,而需要審判長依國民法官法第46條為必要闡明或釐清之問題,本院承辦庭與談時說明,對於物證、書證、影音證據之聲明異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至第167條之6規定處理;至於審判長其他訴訟指揮之救濟,則回歸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至於判決書之所以論及未及時異議,即除瑕疵重大,得例外容許於上訴時指摘外,因異議權之不行使而獲治癒,不得於上訴時指摘,主要是不樂見調查證據中與訴訟指揮相關、枝微末節的程序上爭議,於上訴審仍一再進行爭執,至於引進「未提出視為放棄」之法理,或許會有辯護人、鑑定人所提疑義,但基於權利睡眠者之權利不受保障,以及國民法官法第91條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維持一審的嚴謹度與重要性,故才引進此法理。最後,承辦庭並提出將來國民法官上訴審可能會面臨的其他問題,包括在預斷排除及其救濟、得否併辦及其時點、上訴門檻及其他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於第二審有無準用等諸多問題。

       吳院長總結時表示:關於上訴審定位、量刑審查基準、審查基準中的「無害違誤原則」應如何正確適用等問題,經由這幾場的座談,檢辯學均提出多面向的意見,期盼彙集這些問題,使本院庭長、法官對國民法官新制正式上路後在實務上可能產生之問題有更全面及深入的了解,也希望最高法院在國民法官新制施行後,就此等問題,透過個案判決發揮一槌定音的功能。

  • 發布日期 : 111-12-19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