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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莊秋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莊秋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7法庭宣判。莊秋益前經一審南投地院就其所犯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莊秋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就莊秋益部分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5場次。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此部分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莊秋益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備隊警員,並自民國94年間起派令擔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管理而址設南投縣信義鄉開高巷54號之東埔警光山莊之管理員,負責東埔警光山莊之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收支經費報銷等業務。竟分別:

       一、自100年4月1日起迄至109年5月16日止,逐日將應繳回之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侵占入己,及製作不實「住宿休息登記簿」及「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收入月報表」及「東埔警光山莊住宿休息日報表」,持之向信義分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期間多次侵占公有財物,每次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計187萬2700元。

       二、自105年6月30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填載不實之工作日期、進出時間及工作項目等內容,製作表彰曹○娥於該等時間前往東埔警光山莊擔任臨時清潔工等不實內容,並製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支出憑證粘存單」之不實公文書,逐級陳報信義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辦理核銷而行使之,以此方式多次詐取各月份之臨時清潔工薪資,每次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計86萬7650元。

       三、自105年11月30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按月製作不實之「東埔警光山莊溫泉頭清理維修工作項目表」、「領據」,並自107年1月起,另製作不實之「東埔警光山莊臨時人員工作項目簽到表」之不實私文書,再製作不實內容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支出憑證粘存單」之公文書,並於憑證上註記「本款項由莊秋益本人先行墊付」,繼而將該不實公文書逐級陳報信義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承辦人員行使之,並以上開方式多次詐得財物,每次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計46萬1928元。

參、判決理由摘要:

       莊秋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且有卷內之物證、書證可證,其各次犯行均甚明確。

肆、量刑理由摘要:

       莊秋益:①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自偵查時起即陸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②各次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情節微減輕其刑之規定,③各次犯罪所得,或是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或為數千元至萬餘元不等,再考量其上揭任職期間一人獨力維持東埔警光山莊營運,且代墊警光山莊應支付之部分款項,犯後復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情,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以上②、③以及罪數之認定部分為第一審判決未及考量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莊秋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衡酌莊秋益身為警務人員,未能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損及公務員之形象,惟偵、審程序中均自白犯行,表示悔意等情狀,而改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再審酌其無前案紀錄,併予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且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命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5場次,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陪席法官許文碩、受命法官王鏗普

  • 發布日期 : 111-1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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