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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111年度懲字第5號顏南全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本件(111年度懲字第5號)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下午2時20分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顏南全被移送如附表編號1、13、19至21所示部分免議。

    其餘被移送部分均不受懲戒。

貳、事實概要

    移送機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顏南全自民國83年12月24日至101年7月1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已於104年6月2日退休)。翁茂鍾係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怡華公司)之實際經營人,其與怡華公司自90年至99年間涉及民事、刑事案件,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期間,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飲宴、球敍,復長期接受饋贈襯衫、禮品,及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如附表所示),且擔任下列2案件之陪席法官而未迴避:(一)怡華公司請求諸慶恩損害賠償(下稱諸慶恩民事案)有關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民事案件;(二)巴黎銀行請求怡華公司及吳仙富損害賠償(下稱巴黎銀行案)有關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民事案件。被付懲戒人未維護法官職務之公正性及神聖性,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移送本院職務法庭。

參、理由要旨

一、懲戒法官之目的不在對其個別之違失行為評價並施以報復性懲罰,而係藉由法定程序,對被移送懲戒法官之違失行為所徵顯之整體人格作總體之評價,資以判斷是否已不適任法官,或雖未達此程度但應施予適當之措施。因此,當法官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之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且法官法第52條第1項所定之「應受懲戒行為」,應即為經總體觀察評價、判斷所得之一個整體違失行為,並應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追懲期間之起算點。亦即,法官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不得割裂個別違反義務行為,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又法院應先就法官被移送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逐一調查、審認是否存在違失;若然,即應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合而認定為一個整體違失行為;於認有懲戒必要時,並應先擇定其懲戒種類,再決定適用如何之追懲期間。

二、被付懲戒人有附表編號1(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編號13(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編號19(接受翁茂鍾致贈之襯衫8次)、編號20(接受翁茂鍾致贈之禮品4次)、編號21(向翁茂鍾請託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之違失行為而免議部分:

(一)綜合上開附表各編號有關翁茂鍾筆記之明確記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各該項違失行為。上述行為之發生期間為90年5月30日至99年2月13日,該期間為怡華公司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案件,暨與怡華公司有關之諸慶恩被訴偽造定單刑事案件,及上開諸慶恩民事案、巴黎銀行案之法院歷審審理期間。審酌被付懲戒人於90年5月30日,知悉翁茂鍾或其經營之怡華公司已有或將來可能有涉訟之案件,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不能排除將來可能成為上述案件之承審法官,自應有所警惕,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而可能被質疑其廉正。惟被付懲戒人仍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翁茂鍾致贈之襯衫及禮品,復告知翁茂鍾所涉案件進度,又向翁茂鍾請託其子兵役分發事宜,客觀上足以降低他人對法官之敬意,而導致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並損及對司法之信賴,確有違反88年12月18日修正之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89年1月25日訂定發布之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前段「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酬酢往來」、第6點「法官應避免有損法官形象之應酬或交往」規定之違失情事,且情節重大,係屬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下稱舊公懲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

(二)基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上開違失行為應作整體、綜合觀察,其發生時間為90年5月30日至99年2月13日,有關懲戒處分種類及其所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經綜合比較結果,以舊公懲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故懲戒處分之擇定,應適用舊公懲法第9條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上揭行為均根源於其與翁茂鍾之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之案件相關,而屬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外部關聯性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應合併觀察,而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按追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經比較結果,有關追懲期間之規定,以舊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故應適用舊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次數,其違失行為有損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暨本件懲戒處分之擇定,應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以諭知「降級」之懲戒處分為當。而由上所述,本件之追懲期間應適用舊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因該款規定,追懲期間,不分懲戒種類,一律為10年,被付懲戒人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99年2月13日,移送機關係於111年5月6日,將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移送本院,已逾10年追懲期間,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三、不受懲戒部分:

(一)關於附表編號2至12、14至18之行為(下稱系爭16次行為)部分:

    關於系爭16次行為,依翁茂鍾筆記本內容之記載,僅載有日期、時間、地點及人員,未載有討論案情或其他堪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行為之內容。復參諸翁茂鍾於本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案件110年11月1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提示監察院移送審理所附之筆記本影本,經翁茂鍾證述之內容,可知翁茂鍾對相關飲宴,或稱有見到面、應該有這個聚餐、不能確定裡面的人是否有都到,可能是黃○鋒宴請的等語。查系爭16次行為,除了翁茂鍾筆記本上述難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行為之記載之外,因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失情事,故此部分不受懲戒。

(二)關於擔任諸慶恩民事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及巴黎銀行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陪席法官而未迴避部分:

    被付懲戒人為上揭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及判決之陪席法官,當時最高法院係採保密分案,因此在該案受命法官提出裁判初稿供合議庭評議之前,陪席法官無從得悉案件之受理情形;而在該案受命法官提出裁判初稿供合議庭評議之後,亦無當時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雖移送機關主張被付懲戒人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之交往關係而自請迴避,違反法官倫理等情。惟為確保法院裁判之公平、公正,我國係於相關訴訟法上規定法官之迴避制度,以擔保法官裁判合乎上開要求;此與英美法系國家較少於實定法上規定法官迴避之事由及程序,而多委諸法官之行為規範或指引,而屬紀律、倫理上之要求,並不相同。我國之法官倫理規範,係法官法制定施行後,始配合於101年1月6日發布施行,違反規範且情節重大者,並屬應受懲戒之事由,自此,法官倫理及行為紀律之法制上要求,始較完備。此前,司法院雖發布有法官守則,其第1點規定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然以上要求於案件迴避上應如何解釋適用,尚非明確;且法官輕易或任意提出迴避案件之請求,同屬違反法官不得拒絕審判之倫理誡命。從而,移送機關上開主張,並不足採,故該部分不受懲戒。

肆、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甯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受命法官林惠瑜(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特聘教授)、黃怡碧(社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111年度懲字第5號新聞稿)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翁茂鍾筆記內容

 

1

90年5月30日

11時40分

熊二餐廳

石 顏告知百利案打入重新排隊

晴天霹靂 一片空白

 

2

90年12月8日

神田餐廳

宴石○欽 謝○鶴 林○雄 顏南全 洪○濱 劉○民 花○堂 蔡○遊 鄭○宗 凌○志

 

3

90年12月9日

阿田黑白切

石○欽 謝○鶴 蔡○遊 顏南全

花○堂 劉○民 林○雄

 

4

91年8月9日

神田餐廳

宴石○欽 謝○鶴 劉○民 花○堂 顏南全 洪○濱 蔡○禮 陳○萱 鄭○宗

 

5

91年12月11日

神旺澄江日本料理

鄭○蓮 鄭○鎮 蔡○瑯委員 石○欽法官 蔡○遊法官 顏南全法官 湯○民 秦○生 林○祥 林○春淡大教授  中國信託李○卿  富邦證券羅○錡 王○忠

 

6

93年7月15日

熊二

石○欽 顏

 

7

93年9月13日

晶華蘭亭

黃○鋒宴 榮總李○賢 張○平 陳○雄 黃○雄心臟外科 陳○翰 黃○賢 顏○惠 石○欽 顏南全 台北市周○強後備司令 ○隆

 

8

93年10月9日

大使餐廳

宴 最高法院謝○鶴法官庭長 石○欽法官 劉○民法官  花○堂法官 洪○濱法官  黃○鑫法官  顏南全法官 郭○強將軍 徐○錫 凌○志檢查長 詹○賢院長 吳○德 楊○峰 楊○賢 鄭○宗 胡爸爸 周○偉

 

9

93年11月30日

寶船餐廳

宴石○欽  顏南全

 

10

94年10月20日

大鵬灣餐廳

宴 林○文主任 石○欽 顏南全 僑委會陳○文副委員長 季○連將軍 秦○生 吳○雲 范○強 雷○豪 黃○鋒

 

11

94年12月2日

大使餐廳

宴最高法院謝○鶴庭長 顏南全 石○欽 花○堂 劉○民 林○雄 翁○在 洪○濱 陳○泰 方○棠 楊○峰 曾○萍 遇陳○鴻院長 林○茂 大醉不該

 

12

95年3月11日

 

7:7:30石○欽法官(南一)

12:12:00石○欽 顏南全

13:13:00億載球敘

 

13

95年4月4日

最高法院

1700最高法院訪石○欽 顏南全

 

14

95年6月28日

晶華

黃○鋒宴 李○賢 顏○惠 石○欽 顏南全 季○連 邱○祥 鐘○芳 唐○君 李○典 劉○良 周○偉 吳○田  施○玫

 

15

96年2月17日

嘉南球場

石○欽法官 顏南全法官

 

16

96年4月24日

 

1730石○欽 顏南全

 

17

97年2月21日

喜來登B2星廳

黃○鋒宴 李○典 D○ee 秦○生 顏南全 楊○明 林○福 邱○祥夫婦 石○欽夫婦

 

18

97年9月16日

 

1830 Weib 宴黃○彬 石○欽 花○堂 顏南全 周○儀 陳○宏 陳○泉

 

19

引自扣押物編號E14(「襯衫管制表」)

表格末端備註Nan-Chuan Yen

年/月/日

節日

件數

領圍尺寸

(cm)

備註

 

95/1/29

春節

2件

39

拿綉名2/3

 

95/10/6

中秋節

2件

39

拿綉名11/10

 

96/2/17

春節(除夕)

2件

39

綉名2/17

 

97/2/6

春節(除夕)

2件

39

綉名2/4

 

97/9/14

中秋節

2件

39

綉名10/9

 

98/1/26

春節

2件

39

綉名1/23

 

98年

中秋節

2件

39

綉名

 

99/2/13

春節(除夕)

 

39

2/10

 

20

引自扣押物「鄭○婷電腦文件光碟」

檔案名稱

部分內容記載

YOUNG/田中寶1000607

顏南全法官

2007/6/12 送男鋅寶*2

2007/11/27 送男鋅寶*2

2008/5/9 送男鋅寶*4

2008/10/30 送男鋅寶*4

21

引自扣押物「請託事項處理一覽表」

請託日期

請託人

請託事項

處理情形

 

93/9/13

顏南全

顏南全子顏○穎將於9/21在宜蘭金六結後備901旅入伍

(1)2004/9/13 南全兄來

(2)2004/9/21傳真資料請郭○強副司令協助處理。

(3)2004/9/22郭○強召見,並去電顏南全。

(4)國案(應為「安」之誤)局司機,○強兄交代處長。

 

  • 發布日期 : 111-12-09
  • 發布單位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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