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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第3場次座談會新聞稿(111-行11)

院長與評論人與談人合照

本院於111年12月6日(星期二)上午舉辦最高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邀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林裕順教授擔任評論人,本院郭毓洲庭長、蔡憲德法官,最高檢察署林麗瑩檢察官、李濠松檢察官、林俊言檢察官及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與談,法務部法制司鄧巧羚副司長、司法院刑事廳李釱任廳長、文家倩法官蒞院觀摩。

    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3號殺人案件為本院進行的第3件國民法官上訴模擬演練案件,本件被告係犯殺人罪,第二審模擬判決將原判決除沒收部分外撤銷,改判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其餘上訴即沒收部分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檢察官認為原審就影響量刑輕重而具有調查必要性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不予調查,所為量刑自屬不當為由提起上訴;被告亦以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屬於對其有利之重要量刑因子,原審未予提示調查,遽行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案經合議庭多次評議後,於111年10月6日審結,駁回上訴,並於今日舉辦模擬法庭座談會。

    吳院長引言時表示:本件模擬案件之核心重點在於第二審對於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案件「量刑」之審查基準,應如何檢驗其量刑是否違反實質平等及比例原則之「量刑不法」,是否有攸關刑罰效果之法律解釋及適用有所違誤之「量刑錯誤」,以及對於科刑事由即情狀事實之認定暨評價未臻妥適之「量刑不當」,暨本院作為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屬性為具有事後審性格之法律審,有確保下級審對於法律適用一致性與平等性之職責,如何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就第二審法院維持或撤銷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所為判決之量刑瑕疵妥適行使審查權限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林裕順教授評論時表示,考慮量刑因子時最重要的是踐行法定審判程序,而所謂踐行法定審判程序,肯定本件模擬判決判斷量刑不當明顯與否的起手式是透過檢索司法院量刑資訊暨趨勢系統(含「量刑資訊系統」與「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明其梗概,期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秉此共同之認識基礎,整合彼此觀點差異,以精緻化之量刑方法與過程,達致罰當其罪之目的,並儘量避免相類案件量刑結果差異過於懸殊,另從參與台日刑事法學研究學會,推動人民參審立法10餘年來的觀察,日本開始實行裁判員制度時,也積極在上訴審應尊重行裁判員制程序之判決及審酌量刑檢索系統或判決的經驗間,尋求維持均衡,並提出職業法官量刑評議的程序步驟,尤應重視對照檢辯量刑意見,用作評議討論的題綱、素材,以避免權威效應,認為檢辯科刑辯論是爭點形成的義務,從審前整理、審判程序開審陳述說明證據與事實關聯性,檢辯之辯論內容評議應前後呼應、協同運作,並認為量刑檢索系統之使用,應先從檢辯攻防爭點的量刑主張,先為科刑辯論後,從量刑檢索系統資料庫輸入各該量刑因子項目,以抽出相類似案件對比討論,如此一來量刑評議才具有可預測性,達到公平或比例原則。

    檢察官與談時,從日本裁判員制度實施前後比較上訴審因量刑不當為理由而撤銷原判決之比例均占最多,顯見其重要性,並介紹日本關於「量刑不當」之審查係採取框架審查(或稱幅的審查)模式,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同時考量公平原則,至於原判決後的情狀,則毋須考量框架模式,但仍應慎重考量和解、賠償等經過與一審量刑判斷之觀點,審酌一審判決量刑應否維持,並說明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審查標準有其區別實益,故應辨明是量刑不當或其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事實誤認、法令適用之違誤等。檢察官並強調第三審就一般通常程序之上訴案件與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應有一致性的審查基準,以符合法律適用之平等性,而關於僅就量刑部分之上訴,該事實認定部分是否發生移審效力?縱使發生移審效力,上訴審得否審理應予釐清,否則也影響後續特殊救濟程序之爭議。

    辯護人與談時提及,關於量刑是否不當,判斷方法如係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但現階段該系統中之量刑資料均為職業法官所做成,等於將國民法官之思考框架限縮於職業法官的想法中,是否影響訂定國民法官法使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義,如何尊重國民法官想法之界線,仍有待進一步考量。

    本院承辦庭與談時則從面對國民參審制度的宗旨下,上級審在審查國民參審判決時,如何在國民法官法之特別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間之緊張關係中尋求法體系間之融洽和諧,以貫澈國民參審制度宗旨之實現,並兼顧刑事訴訟法之正當運作與憲法的誡命,促成相輔相成之結果,是上級審所面臨之重要課題與努力之方向。並認為上級審量刑審查之基本立場,除應仰體國民參審制度之宗旨外,仍應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在符合憲法所保障之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下,妥適行使量刑之審查權。並提出國民參審制度為特別法庭行特別之刑事訴訟程序,依據公政公約第14條,宜注意避免或降低違憲因子。至於第二審對於第一審行國民參審程序判決量刑之審查得以量刑錯誤及量刑不當為由,撤銷改判。但於體察國民法官正當法律情感之立法規範意旨下,第二審不宜以自己純由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審判主體,替代第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除非有足以影響科刑輕重之重要情狀為第一審所疏漏或未及審酌之例外情況。

   在評論人及與談人就本件模擬案件之演練及核心問題發表心得及建議後,綜合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員踴躍提出各自觀點,評論人及與談人均予詳細回應,在意見充分溝通、熱烈討論下,圓滿結束本次座談會,會中各方先進提供之寶貴意見,本院將作為日後建立實務妥適行使嚴謹且切合上級審對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審查基準之參考,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 發布日期 : 111-12-08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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