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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暨臺灣臺北、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新聞稿

023-111年轄區律師座談會新聞稿照片

為提升司法服務品質,促進法官與律師界的溝通,臺灣高等法院暨臺北、新北、士林地方法院於本(11)月11日,在輪序承辦之士林地院大禮堂,聯合舉辦與轄區律師之座談會,由臺灣高等法院李彥文院長主持,3所地方法院院長率同庭長、法官及科室主管與會,台北律師公會則由尤常務理事伯祥及多位律師到場研討。

李院長致詞時表示,座談會目的在於提出問題,研究解決方案,並且落實執行;自107年起,透過聯合座談會的討論,已解決之議題包括:經羈押庭指定的義務辯護律師,持法院出具的指定函文,即可至看守所接見被告、就訴訟當事人為外國自然人或公司,領取訴訟費用相關款項,可由訴訟代理人具領、主文查詢功能更新時間的加速、電子訴訟文書遞狀毋庸補正簽名、聲請電子閱卷及領取複製電子卷證、繳費等事宜,均經調整相關流程,或提請司法院函示或建請修正相關規定。足見聯合座談會確有作用與貢獻,希望與會者藉此平台提出實務所遇行政不便或困難事項,經相互溝通,只要合理、可行,就可立即執行解決。

尤常務理事致詞表示,司法的品質與進步,需要審檢辯方攜手合作,藉由聯合座談會的舉辦與交流,對司法行政效能的提升具有很大的助益。

本次討論提案共13則,包括由律師代理當事人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及提存物時,如何由律師以當場簽名或用印等方式辦理;法院排定庭期後,遇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表明衝庭時之處理方式;法院收狀收費作業窗口及流程之評估調整;委任書為其他書狀附件而一併裝訂遞送時,收文章之蓋用方式;各法院於席位進出及動線安排,如何考量輪椅使用者需求,打造無障礙環境;有關辯護人主張聲請拷貝警詢或偵訊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有利促進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權益,及其准駁仍為法院審判核心事項等;以及律師單一登入系統關於受任案件繫屬、進度查詢等項。

法院亦請律師公會宣導會員多加參與調解業務,及遇特殊情狀可協助之事項,並宜於調解程序前備妥應具文件,以利審查;推動電子集中報到新制、提高自動報到機使用率,以減少人工報到之勞費等。

各項議案均由李院長及各地院院長、同仁詳盡說明研議情形,經熱烈交換意見,協商行政業務具體可行之項目,座談會在充分交流、溝通討論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1-11-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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