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結果新聞稿
本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結果
新聞稿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中午召開法官自律會,審議本院民事庭施姓法官,於111年10月4日,因關切其妻駕駛機車,遭警攔檢開罰風紀事件,施姓法官經通知後,並未出席,僅以書面提出說明。
二、本院自律會認定,施姓法官於其妻遭警攔檢開罰時,在電話中及稽查現場,多次向員警表明係法官身份,並於對談中,大聲質疑員警攔檢行為係擾民,要求稽查主辦單位處理等言行。易使人聯想,其係欲以法官身份要求免罰,所為顯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言行確有不檢。所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本院自律會決議,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建議院長以本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並將本次法官自律會會議紀錄,報請司法院核備。
⊙參考條文:
(一) 法官倫理規範
第5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第6條
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二) 法官法
第21條第1項
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第22條第1項
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20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司法院依第51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
(三)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2條第1項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6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
三、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第14條
自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即層報司法院核備。
司法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發布日期 : 111-11-1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