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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大字第33號新聞稿(111-民大04)

大法庭照片

本件裁定主文: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一、本案法律爭議: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究屬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

二、裁定理由摘要:  

(一)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81條規定時,於第1項增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亦可為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之請求人,並未區別請求宣告終止者為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之收養關係。依本條條文之修正意旨及文義解釋,各類養子女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均得由代表國家之主管機關及原非收養關係當事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請求,則關於宣告終止成年養子女收養關係之事件,已非全屬訴訟性質。

(二)於101年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是法院關於家事事件,已不得再循往昔訴訟、非訟分別規定、分別審理之方式處理,而應依立法裁量後之法律分類,分別適用訴訟或非訟程序。

(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文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戊類事件,並未區分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蓋家事事件中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使將之明定為戊類事件。此項分類規定與民法第1081條之修正意旨相互呼應,俱見加強國家對家庭關係予以適度之保護監督,符合立法趨勢。另參諸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立法理由有云:「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之事件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雖規定為訴訟事件,惟其本質上既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有迅速、妥適判斷之必要,爰予非訟化處理」,益見家事事件法之立法者於斟酌各情後,已肯認此類事件應予非訟化處理,不因被收養人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有不同。故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屬家事非訟事件。

  • 發布日期 : 111-11-11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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