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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3號陳健楷貪污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主文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3號陳健楷貪污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24法庭宣判。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8、18陳健楷有罪部分,均撤銷。陳健楷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沒時,追徵其價額。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此部分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陳健楷於民國93年、101年間分別擔任臺中縣議會秘書、臺中市議會秘書長,負責臺中縣、市議會工程之發包,竟分別㈠於93年間主辦【臺中縣議會議事堂數位顯示幕系統暨臺中縣議會民眾廣場數位資訊顯示板及週邊系統建置工程案】對於職務上行為,向廠商收受賄賂新台幣350萬元。㈡於101年間主辦【臺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取回扣2588萬元。㈢前揭犯罪事實,為陳健楷所坦承,核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內之物證、書證等在卷可證,其犯行明確。

參、量刑主要理由

       審酌陳健楷擔任臺中縣議會之秘書,及臺中市議會秘書長,卻未能潔身自愛,以身作則、慎行自持,嚴守分際,或收取廠商交付之回扣2588萬元,達工程款四成,或收受廠商之賄賂350萬元(另外50萬分給下屬),達工程款約一成,破壞公務員之形象至鉅,使人民喪失對公務員之信賴,雖於本院更二審審理中坦承犯罪(自調、偵以至本院更一審均否認犯行),及符合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規定,惟不法所得金額不少,占總工程款分別達一成及四成,間接影響工程品質、且未為繳交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就上述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年、7年(本院未定執行刑),及褫奪公權,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意聰、陪席法官陳慧珊、受命法官林清鈞

  • 發布日期 : 111-11-1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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