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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李承龍副教授講授「法官不可不知的司法科學」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李承龍副教授講授「法官不可不知的司法科學」照片1

鑑識科學係以科學為本、法學為用之跨領域學門,我國司法實施專業鑑定制度已有數十年,迄今仍未獲當事人信賴,頗受社會訾議。為協助法官瞭解鑑識科學之運作,對證據作出正確判斷與結論,本院於111年10月28日邀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李承龍副教授以「法官不可不知的司法科學」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及轄區地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90人與會參加。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審、檢、辯均是經過長期養成的專業人士,,但對於法律以外專業知識卻甚為陌生,縱使鑑定報告有誤,多半亦難以察覺,法官逕予採用結論致生誤判事件尚非少見。本日很榮幸邀請跨越「法律」與「科學」領域的李副教授蒞院講授鑑識科學之基礎知識,期盼藉此補足法律人該方面之專業知能。

我國交通事故發生率極高,李副教授首先以遭撞致癱,車上人員悉數無法認定係駕駛人,形成幽靈駕駛之新聞案例,析論交通事故現場其實可透過安全帶或方向盤造成之傷勢、安全氣囊上的生物跡證(口水、血液、皮屑DNA等)、腳部有無離合器導致之傷痕等,釐清何人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卻屢因蒐證不確實,致審判結果產生有罪與無罪間擺盪的效應,民怨四起。究其緣由,乃因全國僅600餘名鑑識人員,一般車禍處理小組並無鑑識人員的配置,小組人員至現場亦僅進行拍照及繪製現場圖工作而已,日後若有採證必要,往往已錯過時機,難以採擷關鍵證據。

李副教授認為欲具備鑑識與現場勘查之基本技術,與學習游泳無異,必須透過實作方能習得,並舉下列2種常見之鑑識科學探討其理論基礎及實作方式:

彈道學:以子彈穿透汽車玻璃為例,能否從彈孔特徵、彈孔玻璃裂痕研判開槍順序及方向呢?李副教授表示,第一槍彈孔玻璃裂痕因不受其他彈孔裂痕影響,會延伸到最遠,而後續產生的裂痕則會遭第一槍或前一槍裂痕阻擋,無法超出其裂痕;另當子彈從玻璃射入時,碎片會自出口處方向噴出,子彈入口玻璃面較平滑,出口玻璃面則有毛刺感。故從數個彈孔找出第一槍,再判斷出入方向,即可研判汽車內外何人先開槍。
血跡噴濺學:砍殺3刀會有幾條血痕呢?李副教授解釋,除進刀之第一刀外,其餘因刀子已沾染血跡,進出之間即會產生5條血痕。且一般凶手犯罪後會迅速逃離現場,如現場有血跡擦痕,按其血跡凝固程度,除可推斷凶手停留時間外,亦可合理懷疑凶手乃熟悉環境或作息之人。而鑑識人員將各血跡之形狀及噴濺方向輸入電腦,計算得出虛擬血液行進軌線,許多軌線交錯最密集處即是血源處,據此可判斷被害人與凶手的位置,進而推論凶器種類及行凶過程。

    李副教授續講述犯罪現場證據依實務用途或需求可分為「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兩種,「偵查證據」是啟動犯罪偵查使用的證據,所需證據力門檻較低,傳統測謊、筆跡等受各方爭議的鑑定方法因可提供檢警偵查方向,現今仍為偵查單位所廣泛運用;而「審判證據」是法庭審判階段引用的證據,其證據力門檻極高,應為能反覆重現相同鑑定結果之「科學證據」方可完全採用,相同證物卻出現不同鑑定結論,即不符「科學」之定義,法官萬不可盡信此類單一證據,應佐以其他證據加強心證,避免造成冤錯案。

    李副教授復主張犯罪現場遺留的物證是能讓犯人俯首認罪最有力的工具,「物證不會講話,也不會說謊」,殘缺的證據難以讓凶手現形,唯有仔細採證方有重組全貌的可能。且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未來鑑識科學可望以3D科技進行具臨場感的現場建模和動畫模擬,可精確重建犯罪現場的場景,用以取代目前極易落入言人人殊之書面報告。

    綜合討論時,與會者對於筆跡、毒物、指紋、聲紋、測謊、精神鑑定是否為科學證據等熱烈提問,李副教授均詳予解說,並再次強調,法官自身應具備判斷鑑定樣本完整性、審視標準鑑定方法及證物實驗記錄本的能力,方能進而決定是否採用該鑑定報告;在面對非科學證據時,應審慎小心切勿將之作為唯一證據,可思考其他鑑識方法的可行性,例如筆跡鑑定輔以採集指紋或DNA等方式加強心證。至於測謊證據存廢之爭議,全然摒棄不用恐為因噎廢食之舉,應可參酌國外採用腦波或眼動測謊儀等更精密的鑑識科技為之。

如果從事司法實務工作,對於鑑識全然無基本的了解,如何期待檢察官獲知正確的偵查結果?律師能夠給予被告有效的辯護?法官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李副教授認為,在大學扎根鑑識教育,培訓在職司法人員,推動司法人員鑑識專業認證等相關制度至關重要,希冀將來的主政者能真正重視。

  • 發布日期 : 111-11-02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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