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最高法院辦理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4號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111-刑29)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最高法院辦理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4號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111-刑29)

大法庭照片

       為使上訴審法院藉實際演練熟稔國民法官新制,本院依據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院台廳刑五字第1100036786號函檢送之「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計畫綱要,辦理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4號家暴殺人案件之第三審上訴審查模擬演練。

       本件之原審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模上訴字第4號家暴殺人案件(第一審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模重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法庭第一審認定的事實是被害人與上訴人即被告為夫妻,被告基於殺人犯意,持菜刀砍殺被害人數刀,致被害人全身遭多重銳創及鈍挫傷,大量出血休克死亡。第一審因認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9年2月(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原審)則認(一)第一審關於不爭執事項之認定,援引未經合法調查及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有違反證據法則之明顯重大違誤,影響事實認定。(二)第一審未調查或論述被告是否具自首減刑事由,實質影響最終量刑結果。二者皆屬國民法官新制著眼之重要範疇,且涉及審級利益,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依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但書第5款之規定,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承辦庭依案情設定,積極討論演練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審理原則(含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本質、上訴審之法律適用、第二審之訴訟構造、第二審上訴理由之審查原則、第二審證據調查之審查原則、第二審對第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之審查標準、第二審對第一審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適用法則違誤之審查標準、第二審對第一審判決科刑違誤之審查標準及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2項但書第5款撤銷發回更審之審查標準) 。承辦庭經111年10月14日、21日、26日評議,並於今日評決完畢。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中說明:(一)本院係法律審,審查第二審判決有無違法,應審酌第二審法院有無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規範原則,妥適尊重第一審判決結果。國民法官法未就第三審上訴為特別規定,第三審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並審酌國民法官法之立法宗旨及價值審理之。(二)第二審就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關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得採取無害錯誤審查原則,原審未審酌違背證據法則所誤引之證據是否具認定不爭執事項之核心價值,未具理由即未採無害錯誤審查原則,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則未當之違法。(三)第一審及原審審理均未提及之自首問題,倘原審認有必要依職權調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規定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原審未踐行上開程序,逕將本案撤銷發回,適用法則難認允當。(四)第二審法院判斷案件是否發回原審法院時,應綜合考量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發回第一審更審新組成的國民法庭對於案件的理解及負擔、公共利益的維護及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權益之維護。原審未具體審認上開事由,泛言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2項但書第5款之事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承辦庭因認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違法均為有理由,且攸關第二審對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扮演之角色認知及對第一審之審查標準,以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發展,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本院已如上述完成演練。另定於本111年11月22日上午舉行座談會,由本院吳院長主持,邀請國立臺灣大學謝煜偉教授、國立臺北大學顏榕教授並邀請檢察官及辯護人與談。

       

                                                              合議庭成員:李錦樑、周政達、錢建榮、林婷立、蘇素娥。

  • 發布日期 : 111-10-27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