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10號李朝卿、簡瑞祺貪汙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10號李朝卿、簡瑞祺貪汙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關於南投縣政府前縣長李朝卿及其妻舅簡瑞祺被訴涉犯經辦公用工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等案件,李朝卿共計111件,簡瑞祺21件。其中李朝卿如本判決(下同)附表一編號1、2、91至100、105至109部分,已經確定,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簡瑞祺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5至19部分,已經確定,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其2人因上開確定部分在監執行中。

   二、最高法院就其他部分(李朝卿共94罪,簡瑞祺共6罪)撤銷本院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本院於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第23法庭宣判。

       ⒈李朝卿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90、110至111所示各罪(共81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之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及褫奪公權;簡瑞祺犯如附表二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共1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諭知相關之沒收及褫奪公權。其中李朝卿所犯附表一編號13、14;18、19;23、24;25、26;37、38;49、50;53、54;85、86所示公用工程;另李朝卿與簡瑞祺共同經辦附表一編號110、111,附表二編號20、21所示之「紀念品採購案」「表演採購案」,因為或由同一廠商得標,且得標時間及事後交付回扣時間均屬相同,或同時地向不同廠商著手約定收取回扣之行為,應各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公務員收取回扣罪。

        ⒉李朝卿、簡瑞祺被訴共同經辦附表一編號101至104、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之公共工程收取回扣部分,因罪證不足,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⒊更審部分仍得上訴最高法院,此部分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李朝卿原擔任南投縣縣長(任期自94年12月2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利用其任內經辦南投縣政府所發包公用工程「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案之機會,單獨或共同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88次,金額合計達530萬9926元。

   二、簡瑞祺係李朝卿之妻舅(非公務員),利用李朝卿及南投縣政府相關公務員經辦南投縣政府所發包「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等案之機會,與李朝卿等人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1次,金額合計達50萬元。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上開有罪部分:李朝卿、簡瑞祺雖然否認有收取回扣案,辯稱都是同案被告誣陷云云。但本院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O德等人、交付回扣廠商等人之證述,及卷附之各項工程招標、開標文件等證據資料,認定李朝卿、簡瑞祺有上開收取回扣之貪汙犯行。因原審判決適用法則有誤,且本案自移送第一審法院審理起至本院宣判時止,已逾8年,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審不及審酌於此,故本院撤銷原審此部分之判決。

   二、至於李朝卿、簡瑞祺被訴共同經辦附表一編號101至104、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之公共工程收取回扣部分,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原審未詳細審酌上情,為其2人此部分有罪之判決,即有未洽,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而為李朝卿2人此部分無罪判決。

肆、本院量刑之主要理由:

   一、本案自第一審繫屬已逾8年,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3款事項,就李朝卿2人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其2人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其2人所犯上開之罪,各酌量減輕其刑。

   二、具體量刑理由:

      ㈠李朝卿部分:

         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卻未能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之機會,濫用職權,與其妻舅簡瑞祺、工務處長黃O德、秘書張O誼等人共同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之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其非唯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之戕害甚鉅,所為誠屬可責,並衡酌本件不法犯罪次數高達90次(包括想像競合論以一罪部分)、犯罪所得甚高,且犯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90、110(包括想像競合論以一罪部分)所示之刑,以資警懲。併予宣告相關褫奪公權期間,以清吏治。

       ㈡簡瑞祺部分:

          簡瑞祺雖非公務員,惟其為南投縣長李朝卿之妻舅,本應知謹守公私分際,有所不為,竟每每仗恃其縣長妻舅之身分,為獲取鉅額私利,公私不分,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共同收取回扣,所為實值非難,並兼衡其犯罪次數、不法所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刑,併予宣告相關褫奪公權期間,以懲不法。

   三、原審關於李朝卿罪刑之判決已有部分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本判決關於李朝卿部分雖有二以上之數罪併罰宣示,但為保障受刑人之聽審權,宜於本案全部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較為適當,此部分即不於本判決定應執行刑。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林美玲、受命法官楊文廣

  • 發布日期 : 111-09-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