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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更字第1號聲請人林碩彥等8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聲請人林碩彥等8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1年度停更字第1號),經審理結果准許停止執行,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定主文要旨:

相對人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之開發案(下稱擴展計畫),向相對人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相對人召開民國109年7月20日109年第10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略以:「一、本案審查結論如下:㈠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本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提供開發單位參考。……。」相對人乃據前開決議並依環評法第7條等規定作成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0865036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公告參加人就上開開發案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等旨。居住於受該開發案影響5公里範圍內地區之聲請人等8人均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審理中。嗣聲請人等8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遞經本院於111年1月28日以110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下稱前裁定)准許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抗字第58號裁定廢棄前裁定,並發回本院更為裁定。

三、理由要旨:

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要旨),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一)聲請人主張因原處分之執行,致參加人據以實施擴展計畫,將增加居住環境之洪災風險,其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全等權益將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節,業據其釋明。且現況參加人已有實際進行開發行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6條等規定又須在期限內完成,聲請人主張所受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應可採認。

(二)基於聲請人主張之各該權益屬基本人權,且居住環境安全等一旦受損,環評法所保障其不因開發行為而遭受顯著不利影響之權益,恐難於回復,而原處分效力若經停止,依前揭環評法第14條等規定意旨暨說明,復足以影響擴展計畫之效力而得暫時保護其等權益免於受損。本院考量原處分經停止執行後,參加人雖因擴展計畫之營運暫停而受有財產上私益之影響,其情形暨程度尚難認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故認本件聲請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

(本件裁定得抗告)

  • 發布日期 : 111-09-26
  •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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