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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陳運財教授講授「國民法官審判與上訴制度」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陳運財教授講授「國民法官審判與上訴制度」照片1

112年1月,國民將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開啟刑事訴訟新扉頁。為能依國民法官法規範意旨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本院於111年9月23日邀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兼系主任陳運財教授以「國民法官審判與上訴制度」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暨轄區地院及臺南高分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90人與會參加。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112年我國將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第二審之定位、審理結構及審查基準,乃國民法官制度成敗的關鍵,本日很榮幸在國內刑事訴訟權威泰斗陳教授的帶領下,一同探討第二審如何落實國民法官法第91條「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之立法意旨。

    陳教授首先指出,依國民法官法第90、91、92條規範目的及避免職業法官專業判斷優先國民參與判斷之疑慮,對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第二審應兼採事後審查及接枝性續審機制(即改良式事後審),其審理結構主要係針對上訴理由書所舉事項負調查、判斷之義務,並由當事人主導調查其所主張之證據,法院原則上僅於不介入調查顯違反正義時,方依職權加以補充調查;上訴理由書未記載事項,法院認有必要時雖可依職權調查,惟應注意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尊重一部上訴權之前提。

在審查基準方面,基於國民法官法第91條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之要求,陳教授主張除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重大違背訴訟程序之事由或有侵害被告防禦權核心之情形,否則同法第380條之「無害錯誤法則」應前置由第二審先行確立此項審查原則,在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並不影響於判決時,第二審法院得不予撤銷,必須該瑕疵將有影響原判決之高度蓋然性時,始構成撤銷事由。

    另,關於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得撤銷原判決之要件嚴謹化及第2項限制得自為判決職權部分,陳教授認為在尊重國民法官事實認定之前提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判斷標準係採「法則違反說」,第二審如認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存有事實誤認,應具體指摘其所憑之證據信用性評價或證據之綜合判斷如何違反該法則;原判決不當或違法應予撤銷時,第二審以自為判決為原則,惟涉及當事人審級利益、無罪可能逆轉為有罪時,應發回原審法院,使其在第二審指摘之各項理由拘束下,重新組成國民法官法庭,更新審判程序接續審理。

至於第二審法院審查量刑之基準,除延續傳統以行為責任為基礎之實務操作外,第二審對於國民法官法庭的量刑是否顯然不當,陳教授強調應從「幅度」而非「點」之觀點進行審查,亦即並非採心證優先原則比較第一、二審量刑是否一致,凡第一審在責任幅度範圍所決定之具體刑度均應認屬適當。

    最後,陳教授提醒,國民法官制度是國民主權的重要表徵,而實務運用如何允執厥中以確保個案的實質正義,仍有待審、檢、辯、學的各方努力。在此期待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事後審查的運作能獲得第三審法院的支持,並展望未來其影響亦能及於一般刑事案件之第二審上訴,藉由國民法官制度在一審堅實事實審、二審糾錯事後審、三審嚴格法律審的定位下,引領我國刑事司法邁向嶄新的紀元。

  • 發布日期 : 111-09-2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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