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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宣告華映公司破產之新聞稿

本院裁定宣告華映公司破產:

一、本院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公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同時選任馬國柱會計師、劉慧君律師、楊曉邦律師三人為破產管理人。定申報債權期間為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另公告將於111年10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該次會議之應議事項為「破產財團之內容及管理方法」及「監查人人數及人選」等二項。

二、本件係由債務人華映公司及債權人台灣銀行(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等三人,分別向本院聲請破產宣告華映公司破產,經本院審酌華映公司之資產總額雖達309億餘元(依鑑價公司之鑑價),然債務總額亦至少高達332億餘元(若依華映公司自行陳報之債務總額,為385億餘元,又其中有擔保別除權之債權額為99億餘元,無擔保但有優先權之債權額為21億餘元),本院認為其已符合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的要件,故依法宣告其破產。

三、破產制度之功能,主要在使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故本院已定111.10.28星期五上午在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希望透過破管人及債權人、債務人共同討論議決之方式,決定華映公司資產與債務之內容與處理方式,及破產監查人之人選,後續亦將持續召開債權人會議,期使全體債權人能盡快受償。

  • 發布日期 : 111-08-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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