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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林姓被告經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諭知羈押新聞稿

殺警案林姓被告經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諭知羈押新聞稿

羈押理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示之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原即為明德外役監執行中之人犯,探親逾期不歸,本即有逃亡的意圖,又在逾期不歸的過程中,殺害二名員警後逃亡,逃亡過程中不斷換乘交通工具種類且南北迂迴,佐以在其背包中發現地圖集一本,在在均證被告躲避檢警追查逃亡之意圖。另被告犯案後,逃往土城高中校園內,而於該處清洗犯罪痕跡,並將作案用兇刀丟棄於不易發覺之處,企圖湮滅罪證,故本案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之羈押原因。
三、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即因强盜案件遭判刑確定執行中,本案中再強盗凃姓警員之警用手槍與子彈,且於逃亡過程中持警用手槍再犯強盗犯行,顯然有反覆實施強盜犯罪之虞。

四、本院審酌本案情節,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偵查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應予羈押。

  • 發布日期 : 111-08-2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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