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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

被告陳修將為76行者前總召,因質疑被害人與有債務糾紛之陳姓友人有染,先後於110年10月5日、同月9日二次傷害被害人。後又於同月14日,在彰化縣埔心鄉之「波心汽車旅館」內,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害人,再抓其頭髮撞擊地板,使之頭部受創,造成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於翌日凌晨送醫急救無效後死亡。被告涉犯二次傷害罪部分,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涉犯傷害致死罪部分,處有期徒刑9年6月。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事實摘要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陳修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二、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三、又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四、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貳、事實摘要:

一、被告陳修將因與陳姓友人有債務糾紛,並質疑被害人與陳姓友人有染,且陳姓友人將對其或家人不利,先於110年10月5日徒手傷害被害人;復於同年月9日追問被害人有關陳姓友人如何對其或家人不利時,不滿被害人之回答,再次傷害被害人。

二、被告因認陳姓友人將對被害人及其個人不利,遂偕同被害人入住汽車旅館,於110年10月14日下午,懷疑被害人與陳姓友人私下聯繫,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徒手毆打被害人,再以手抓被害人頭髮撞擊地板,使被害人頭部受創,造成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於翌日凌晨送醫急救無效後死亡。

參、理由摘要

一、兩次傷害犯行部分被告均坦承。

二、傷害致死部分被告雖極力否認,然參酌下列理由可認被害人係遭被告傷害致死:

㈠依被害人之解剖報告,死亡原因為遭人施力碰撞致受有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造成創傷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方式為他為。

㈡被害人死亡前與被告獨處,可排除第三人所為。

㈢經鑑定證人法醫師證述,指明被害人頭部出血部位,係遭他人以暴力方式控制其頭部撞擊平面所致,並因右側顳頂枕葉遭受撞擊力量,致硬腦膜下出血大於50CC,造成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㈣現場勘察報告顯示被害人血跡位置偏低,地板有被害人毛髮,被告並曾坦承出手毆打被害人、拉扯被害人頭髮及打被害人巴掌,到場勘察員警並證明現場被害人毛髮非自然脫落。

㈤依鑑定證人法醫師之證述,確認被害人腦部受傷及出血之情形,是屬於外力造就之衝擊傷,非跌倒造成之對衝傷,排除被害人非外力性跌倒或自殘致死之可能。

㈥本件經送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無證據顯示被害人為跌倒或非外力所致。

三、認定本件被告所涉係傷害致死而非殺人之理由:

㈠依被告與被害人之爭執強度,尚不足以萌生殺人之動機。

㈡基於前二次傷害行為後,被告均曾拍攝被害人受傷後之情形,本次傷害被害人後,被告同樣再次拍攝被害人受傷部位,依此行為模式無法排除被告此次犯行依舊是出於傷害之犯意。

㈢被告體內檢出有二、三級毒品反應,且坦承於事發前曾施用毒品咖啡包,以被告所施用之毒品類型,施用者會產生興奮感,無法排除被告係於施用毒品後因難以控制力道,造成被害人頭部重創。

㈣被告於發現被害人身體產生異狀、呼吸困難後立即將被害人送醫。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1-08-18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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