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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上和解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統清公司於民國101年間至103年間陸續向頂新公司採購油品,於加工後提供統一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使用。103年9月間,頂新公司爆發問題油品事件,部分油品購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問題油品,統清公司等三家公司受問題油品事件波及,造成商譽及業務之重大損害,因此對頂新公司等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起訴,分別請求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億多元及非財產上商譽損失3千5百萬元。

二、本案事證繁雜,攻防激烈,歷經多年,本院徐沛然法官接辦後,會同兩造積極進行爭點整理,逐一檢視釐清各項事實及證據,簡化爭點形成共識,而於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達成和解。由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魏應充、陳茂嘉連帶給付原告共計1億7000萬元。又本件和解成立後,原告依法可聲請本院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538萬餘元。

一、起訴事實:

原告統清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依序分稱統清公司、統一公司、統一超商公司)起訴主張:統清公司於民國101年間至103年間陸續向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採購油品,於加工後提供統一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使用。103年9月間,因頂新公司部分油品是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問題油品,伊等受問題油品事件波及,造成商譽及業務之重大損害,故依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暨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人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億多元及非財產上商譽損失3千5百萬元。

二、訴訟及和解經過:

(一)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受理該案,因本案事證龐雜,就被告有無侵權行為、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等重大爭點,雙方攻防激烈,雖經多位法官接續積極審理,歷經5年多,仍未能順利審理結案。

(二)本院徐沛然法官接辦審理後,會同兩造積極進行爭點整理,分別就原告主張損害賠償內容,區分不同油品品項與損害項目,逐一檢視釐清各項事實及證據,簡化爭點,同時勸諭兩造應考量兼顧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平衡,尋求和解可能性。經徐法官與兩造多次協商,於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達成和解,由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魏應充、陳茂嘉連帶給付原告共計1億7000萬元,原告拋棄對其餘被告之其餘請求權,並當庭撤回對被告楊振益起訴。又本件和解成立後,原告依法可聲請本院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538萬餘元。

三、裁判外紛爭處理之優點:

有別於法院依法裁判,「裁判外」紛爭處理途徑(包含和解、調解、仲裁等),著重當事人自主紛爭解決的意願,處理程序較為迅速、彈性,且能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避免日後強制執行衍生費用。當事人一方面可以追求程序利益,節省上訴救濟之時間、費用,迅速解決紛爭;另一方面也可依協商獲取雙方實體利益的平衡點,讓爭議圓滿處理。本院正積極加強推動調解,並強化訴訟上爭點整理程序,促成當事人形成共識,期盼當事人能妥善運用調解、訴訟上和解等制度,圓滿解決紛爭。

  • 發布日期 : 111-08-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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