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陳春長法官講授「調解之藝術(二)」新聞稿
本院為配合司法院積極推動調解業務,達到紓解訟源及澈底定紛止爭之目的,本(111)年度規劃4場精進調解量能研習課程,前於111年4月15日、5月13日、6月13日已進行三場研習課程,而同年7月22日第四場課程,再次邀請陳春長法官講授「調解之藝術(二)」,由本院及轄區地院司法同仁、調解委員及國立成功大學師生共襄盛舉。
黃院長表示,陳法官完全符合調解人樂於助人的形象,衷心感佩其在公務繁忙之際,仍熱心參與他股調解,並受邀至各機關擔任調解講座。期盼借助陳法官的豐富經驗,與大家分享其如何蒐集、分析當事人的主、客觀資訊,營造有利的調解情勢,再透過事先規劃的「戰略」與「戰術」,將個案調解進行得有如競賽與藝術般,設法有效地協助當事人終局解決紛爭。
本次課程承接第一場研習內容,陳法官首先指出,在進行調解前,應詳閱卷宗瞭解當事人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及衝突原因所在,且切勿忽視「聆聽」的重要性,因自當事人有意無意的陳述之間,可能獲得卷內所無之資訊及知曉其背後的真正動機,方能從法律見解、訴訟目的、雙方利弊得失及可能面臨的訴訟挑戰等面向,析論可行的方案與協議。
另,洞悉問題本質及處理當事人情緒絕對是調解成立與否的關鍵,本次課程進行中,陳法官即以自身調解成功的案例,邀請調解委員一同集思廣益,並解析在調解過程中,遇有僵局如何多面向思考及應對當事人的消極情緒:⑴調解不必然需要雙方做出讓步,有時改變當事人慣性思考模式,深入瞭解並發覺「相反」立場背後潛在的「相容」利益,透過利益轉換拋棄目前爭執的框架,使雙方均覺共謀互利,當事人自然容易接受調解方案。⑵法律事易處理,社會事難解決,面對毫無請求權依據或面子之爭的當事人,適時公開法律見解,使當事人瞭解其自身處境,並提出適當案例作為「標準」給其臺階下。⑶當事人情緒失控時,先處理心情,再處理事情,應暫先停止調解程序緩和氣氛,防止衝突升高,並考慮進行個別協商,由調解委員居間斡旋,探究雙方真正問題所在。⑷處理夫妻至親案件,動之以情往往更勝說之以理,尤以家事事件更需釐清雙方真正顧慮為何,試著將問題丟給當事人思考,助其走出糾結情境,如此始能得出兼顧相互尊重及滿足安全感的最佳方案。
陳法官提醒,調解成立必定是經過各方層層的努力,基於紛爭一次性解決及避免造成功虧一簣的遺憾,調解筆錄的記載顯得格外重要,其內容應力求明確,除詳載各項履行細節外,尚須釐清有無執行困境、有無衍生之規費負擔或其他訴訟紛爭應如何處理等,並請當事人簽名前再三檢視與確認,一旦對文字記載有任何疑義,應續行調解,請其再審慎思考或偕同專業人士到場,以杜絕事後爭議。
最後,陳法官談及世上並沒有所謂放諸四海皆準的衝突解決公式,而是必須隨衝突情境的不同而選擇最佳策略。藉由此次課程分享在調解過程中的各項努力與技巧,期能拋磚引玉,讓調解的藝術在訴訟上的運用能發揮到淋漓盡致,創造法官、調解委員及當事人間的非零和關係,透過多元的審判思維來圓滿止爭,使法院的存在更具價值與意義。
- 發布日期 : 111-07-2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