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張光明等人貪污案件判決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張光明等人貪污案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張光明等人貪污案件,於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第12法庭宣判。張光明等人前經臺中地院判決均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壹、本院判決主文摘要

   一、王建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免刑。扣案犯罪所得捌拾伍萬元沒收。

   二、張光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三、張宗洵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張光明為億嶸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龍及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雄,協議由上開兩公司於98年11月10日與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簽訂「履帶總成」(供CM21、M113甲車使用)及「履帶蹄塊總成」(供M60A3 戰車使用)兩試製案之自費試製契約,後續之履約及與軍方之接洽等事宜則由張光明負責。張宗洵為張光明之姪子,擔任億嶸公司副總經理,襄助張光明執行億嶸公司業務,並經張光明指派承辦本案。兵整中心在江鍛公司及政雄公司於99年8月27日完成成品交貨後,自99年11月19日起,在新竹縣湖口鄉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舉行路試(裝機試用),並指派隸屬於兵整中心測試室之士官長王建興為路試測試組長,執行「履帶總成」及「履帶蹄塊總成」之路試等事項。張光明為使江鍛公司及政雄公司上開試製案能順利通過路試取得合格證書,得以具備選擇性招標之資格,而與張宗洵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張宗洵交付賄賂,王建興亦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默示應允,非但於前開試製案自99年11月19日起迄100年4月22日止之路試期間,容任由張宗洵或億嶸公司員工鄭○杉多次在膠塊上重複塗墨,且王建興發現上情後,因認該行為不會影響判讀結果,亦未將此事實向上呈報或記載在驗收文書上,多次將此重複塗墨在膠塊上而以白紙拓印的紙張,送回北測中心判讀、計算磨耗面積,因重複塗墨在膠塊經拓印在紙張上未發現有磨耗面積不合格之情,審核人員乃判定江鍛公司及政雄公司認試製軍品合格,而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頒發「履帶總成」或「履帶蹄塊總成」試製合格證書予江鍛公司、政雄公司。其等交付及收受賄賂之情如下:張光明指示張宗洵先後共5次(前3次係在100年7月1日之前不構成行賄罪),在北測中心等地,或以給測試人員吃飯喝飲料、或為答謝王建興幫忙等由,陸續交付9至45萬不等之賂款共85萬元予王建興收受,做為王建興在其職務上協助江鍛公司及政雄公司取得相關認試製案合格證之對價。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上開事實,業據王建興於偵審中始終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可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張光明、張宗洵雖然否認犯罪,但綜合證人王建興之證述及卷附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證人王建興之證述可資採信。張光明2人所辯與事證不合,不足採信。

   三、本院綜合證人王建興、張宗洵、李○昌及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認定張宗洵應係在本案試製膠塊上重複塗墨後而拓印在紙張上,此等行為不會影響路試合格與否之判讀,王建興放任容忍張宗洵為之,是否損及軍品檢驗之目的,尚非無疑?自難遽論王建興上揭行為係屬違背職務之行為,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法理,應認王建興此部分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檢察官起訴認係違背職務之行為容有未洽,爰予變更起訴法條。

   四、王建興係在收受賄賂行為被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及於本案起訴前將上開賄款85萬元,繳回國庫。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以免除其刑。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陪席法官許月馨、受命法官吳進發

  • 發布日期 : 111-07-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