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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國民法官第三審上訴模擬法庭新聞稿(111-刑16)

大法庭法檯一隅

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審雖無國民法官參與,仍面臨該等案件上訴審查問題。為使第三審法院得持續藉由實際演練熟稔制度內涵,建立日後實務之審查基準,俾新制順利施行,乃辦理模擬法庭之演練(本院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1號)。經合議庭先後於本年6月8日、22日評議,並於今日評決完畢。主文為「上訴駁回」。

    本件之原審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模上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第一審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法庭第一審所認定的事實是被害人與被告為母子,被告為照顧罹病的被害人而未工作,二人因細故而關係緊張。被告基於殺人犯意,以花瓶敲擊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而死亡。第一審因認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18年。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原審)則認為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訴訟程序雖有部分違法,但該違法未影響判決結果;量刑無裁量權濫用之情等,而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檢察官及被告對原審判決仍表示不服,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合議庭分受該模擬案件後,即積極討論該案件以為演練。於判決中說明:(一)不論原審是採取事後審或續審,因國民法官法未就第三審上訴為特別規定,第三審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審酌國民法官法之精神審理之。(二)第二審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關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得採取無害瑕疵理論。(三)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所指之新證據,並不包括如曾於第一審聲請調查而經駁回的證據等情形。(四)就事實誤認部分,依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除非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案件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否則不得撤銷,以彰顯國民主權的意識。(五)量刑部分,除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案件有極為不合理之情形(如忽略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裁量權的行使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外,原則上均應尊重其裁量權之行使。

    基於上開理由,合議庭認為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同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駁回。

    本院已如上述完成演練。另定於本(111)年8月9日下午邀請學者、檢察官及辯護人等,舉辦本件模擬法庭之座談會。

    合議庭成員:李英勇、洪兆隆、楊智勝、邱忠義、吳冠霆。

  • 發布日期 : 111-07-06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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