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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給付租金等民事執行事件,就債權人戴小姐所陳訴,回應說明如下:

一、本案執行標的物即海上皇宮、海上御廚分別係鋼質無動力平台餐廳船、鋼質無動力平台廚房船,2艘均無動力推進設備,此業經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鑑定在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1年度抗字第533號裁定中認定,上開2艘無法供航行之用,非海商法所謂之船舶。故陳情人認上開2艘應準用不動產執行之相關規定,顯有誤會。

二、上開2執行標的物既非屬海商法上所稱船舶,本院依動產拍賣程序執行,即屬依法有據。又上開2標的物於110年6月7日經鑑價約值2720餘萬元,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進行第1次變賣,因無人應買,本院即以相當之價格2730萬元詢問債權人是否願意承受,債權人(含陳情人)均不願承受,嗣於111年6月14日進行第2次變賣,因仍無人應買,本院遂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作價1365萬元詢問到場債權人是否承受,經債權人高雄港務公司承受,並於111年6月22日繳清價金,本院始於111年6月27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均係依法執行,無不法或失當之處。

  • 發布日期 : 111-06-3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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