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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許士宦教授講授「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之新變革-以更新權之限制為中心」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許士宦教授講授「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之新變革-以更新權之限制為中心」照片1

本院為增進法官審判專業知能,提升裁判品質,於111年6月24日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許士宦教授以「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之新變革-以更新權之限制為中心」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及轄區地院司法同仁、律師與法律學界計約70人與會參加。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許教授為國內民事訴訟權威泰斗之一,多次參與民事程序法規之修正作業,是民事訴訟修法之重要推手,很榮幸邀請到許教授講授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核心議題,對於提升本院審判品質大有助益。

許教授首先指出,現行審判實務對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審更新權限制之例外規定採取較為寬鬆之態度,造成例外規定原則化之情形,有礙堅實第一審及第二審嚴格續審制之達成。

再者,許教授認為更新權之失權規定具有強制性、公益性,不可任由當事人處分,屬法官職權調查事項,並進一步透過最高法院近年就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所作成的30則裁判,針對同條第1項但書第3款「補充第一審攻擊防禦方法」及第6款「不許提出顯失公平」,剖析更新禁止原則於目前審判實務所產生的問題。

前者(第3款)部分,許教授以案例說明在第二審所提之新事證,究屬第一審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或單純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有時並不容易區別,此端賴第一審法院為適當闡明、澈底進行爭點整理及適時公開心證,倘法院未盡到闡明義務,或有落入第1款「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之可能。後者(第6款)而言,何人之公平方為公平?該款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歷經20餘年實務運作仍難以獲得一致之判準,個案適用上易生疑義。許教授特別以時效抗辯為例,最高法院向來著重實體權利存在與否,但如果一味強調實體正義,即無法顯現程序法之價值。

最後,許教授肯定第一審審理集中化之修法方向,惟草案刪除上開2款規定,尚面臨諸多爭議,能否通過尚屬未知。綜合討論時,許教授對於草案有無限制人民救濟權之疑慮?家事事件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闡明權與第447條之適用有無扞格?如何取捨得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之諸多證據?如全數提出是否加重第一審負擔,造成審理程序冗長?等各項提問均詳予解說,並表示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第一、二審事實審有區分之必要乃司法實務工作者之普遍共識,並有賴法官及律師協力保障當事人第一審「全部」事證提出權,方能邁出金字塔訴訟制度之第一步。

  • 發布日期 : 111-06-27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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