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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臺東場新聞稿

       國民法官法即將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第二審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查時,得依國民法官法規範及立法意旨適切辦理,本院舉辦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並在本院臺東庭(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第四法庭)舉行,預定於111年6月10日(星期五)9時30分至12時進行準備程序,於同年7月8日(星期五)9時30分至12時進行審理程序,於當日14時至16時30分進行交流座談。

       為因應COVID-19疫情嚴峻,本院已依司法院「疫情警戒期間法院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活動進行指引」及「因應COVID-19疫情之法院防疫指引」,擬定應變方案,基於防疫優先原則,兼顧模擬法庭之運作,彈性調整各項安排,且除在臺東地院第五法庭設置延伸法庭外,另外在本院外網進行直播(請進入本院外網首頁https://hlh.judicial.gov.tw/tw/mp-131.html#,點選上方LIVE現場直播鍵,即可觀看),提供不克前往現場之外賓及各方先進,仍得透過直播方式觀摩,以控制至現場實體參與的人數,並擴大觀摩成效。

       本次擔任模擬法庭之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宏節、陪席法官張健河、受命法官林恒祺;蒞庭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檢察官黃東焄、崔紀鎮;辯護人為原審之辯護人黃暘勛律師及臺東律師公會推薦之卓育佐律師。評論員則由司法院邀請臺灣高等法院吳勇毅法官、本院邀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顏榕助理教授、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林志峯檢察官、臺東律師公會邀請黃任顯律師擔任。

       本件模擬案件經原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認定被告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7年。檢察官以原審審判長指揮訴訟不當、傳喚證人之量刑調查程序違法、不當引用司法量刑資訊系統為由提起上訴;被告及辯護人則以原審判決認無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適用、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原審量刑過重,有認事用法及量刑失當之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   

       本次模擬主題,即根據上訴理由及本案特色,設定為「對於一審法院就關於調查必要性等裁定之審查標準」、「對於檢察官主張一審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審判長訴訟指揮不當)之審查標準」、「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致明顯影響判決標準之操作(就認定被告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部分)」、「上訴審對一審量刑之審查標準」加以演練。期待藉由本次模擬法庭之演練,熟悉新制之運作,並建立日後操作及審查基準,俾使新制順利施行,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參與與信賴。

 

  • 發布日期 : 111-06-0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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