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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戴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處分結果: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理由要旨:

(一)被告戴寧擔任嘉義市第8屆至第10屆議員期間,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用達新臺幣518萬7,774元,經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
(二)因被告於偵查中遭到羈押,被告於昨日起訴後移送本院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否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但本案有相關共犯及證人證述,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三)本件證人最初說詞雖然附和被告辯解,但後來已承認並無此事,而被告之母於檢察官發動偵查當日急於聯繫某位證人,動機可議,加上被告辯稱助理聘任是由其父親主導的說詞,也跟證人所述不同。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仍然否認犯行,而其與上開證人間又具有親友或熟識多年的關係,則證人顯有可能在日後審判程序當中因人情壓力而翻異前詞、做出有利被告的證詞,故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四)再審酌被告就本件涉案程度高,涉案期間甚長,涉案人頭助理有數人,被告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守職責,卻涉嫌利用職務詐取助理補助費用,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非輕,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對被告執行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 發布日期 : 111-05-12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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