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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於111年5月6日共同舉辦「2022年民事法研討會」新聞稿

民事法研討會-上午場主持人高金枝院長

2022民事法研討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於111年5月6日共同舉辦「2022年民事法研討會」,囿於疫情影響,計有80餘人報名參加。

       本院高金枝院長於開幕時致詞表示感謝李院長推動中興大學與本院合辦法律研討會,共同帶動中部地區法律研究的興趣與動力,早上主題為當今最夯的議題,可省思於疫情發展下,作為法律執行者如何面對社會問題,與談人援引日德實例導入臺灣實務發展,讓學、實務界共同向上、傾聽社會聲音、思考必須面對處理的議題。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院長致詞表示很榮幸受臺中高分院委託承辦研討會,今日所研討的二議題,會對現行法律制度產生很大影響,此類研討會於中部地區較少見,感謝臺中高分院有心促成研討會的進行,預祝研討會圓滿成功,大家身體健康。

       上午先以「COVID-19疫情對勞動契約影響之研究」為題進行研討,由高金枝院長主持,中興大學洪瑩容助理教授擔任發表人,洪助理教授以勞動關係中主給付義務之調整(勞工之給付障礙與雇主之工資給付義務),分別探討勞工被確診感染COVID-19、受檢疫及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或基於個人事由無法至工作場所提供勞務時,勞工得否免勞務給付義務,雇主是否有工資給付義務,得否請求勞務給付義務之履行抑或拒絕受領勞務。進一步論述於疫情期間,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及勞工違反保護義務與行為義務之法律效果。

       其後由臺北大學侯岳宏教授、本院林慧貞審判長擔任與談人。侯教授由勞工角度切入,討論「勞工退避權與其他給付拒絕權」,輔以臺灣對COVID-19所生勞動問題的因應,雇主給假不給薪,缺口由政府政策辦理紓困調節,在洪助理教授基礎理論鋪陳下,如何從勞動法角度扮演好協助經濟變化的角色,為後續可以思考的方向。林審判長則就(一)因疫情啟動遠距或居家上班的勞動態樣,論述工時、職業災害問題;(二)雇主以員工不戴口罩、不施打疫苗作為解雇事由時,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民法第489條終止事由之具體判斷;(三)因停業衝擊的工資給付,淺介德國法院對於企業經營風險與疫情之見解。

       下午則以「債權物權化」為題進行研討,由臺灣大學陳忠五教授主持,臺灣大學張譯文助理教授擔任發表人。張助理教授提出不動產用益契約的追及保護所涉及的問題,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判例否定民法第425條類推適用,往後為追求個案中妥適結論,另以「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以及「物權化公式」解決,並發展出審酌「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若干標準,值得肯定。惟「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終究只能提供「個案式」解答,對法律體系性、安定性與可預見性,亦構成一大挑戰,且未能回應「契約相對性原則與例外」問題。

       其後由臺灣大學顏佑紘副教授、本院楊國精審判長擔任與談人。顏副教授表示不動產用益債權契約的物權化為學、實務界的重要議題,基於債權相對性,占有人不得對抗受讓人,受讓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例外情形受讓人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進而禁止行使權利,則適用上需從嚴解釋。楊審判長則以最高法院本於債權相對性,直接適用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而否認受讓第三人權利之行使,惟適用上仍有界線,如擴大債權物權化之適用範圍,應符合三要件:(一)債權人應占有標的物或登記等公示性外觀、(二)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債權契約存在、(三)存在法律漏洞並得以填補。

       全日研討會進行順利流暢,在報告人及與談人分別為精闢之論述與解析後,開放與現場來賓共同討論過程中,學術與實務界意見交換,與會人員紛紛踴躍提出各自觀點與處理案件的經驗,報告人及與談人均予以詳細回應,在互動熱絡討論下,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1-05-0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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