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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號偽造文書案件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號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長賴煥紘等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茲將主文及事實摘要、論罪科刑理由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賴煥紘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貳、事實摘要

一、賴煥紘係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局長。緣環保局所屬技術性工友(下稱技工)原任職人員分別於民國107年11月5日病故、同年12月16日退休而出缺,田善稷輾轉獲悉該訊息,有意讓其子田證丞通過環保局技工甄選,遂請託基隆市長機要秘書黃永翔促成此事,黃永翔允諾協助後,隨即向賴煥紘詢問上開技工職缺甄選進度及相關規定,經由賴煥紘告知其所誤以為環保局聘用技工需具備汽車修護相關工作經驗1年,因田證丞未具備汽車修護相關工作經驗,田善稷遂拜託友人即環保局清運班班長余祥仲尋找熟識之車廠協助開立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余祥仲即洽請基隆市鴻菩公司負責人劉德惠協助,劉德惠於107年12月12日17時許,以鴻菩公司名義,開立田證丞於104年1月2日至105年2月27日,在鴻菩公司擔任汽車修護工之不實在職證明書(下稱甲證明書)交付田善稷;田善稷再將甲證明書影本等田證丞人事資料交與黃永翔,由黃永翔於107年12月18日11時56分,在基隆市政府2樓樓梯間,交付斯時尚不知情之賴煥紘。

二、賴煥紘於107年12月24日17時51分前某日,依例在基隆市政府研考處翻閱各方推薦欲參與上開技工甄選之履歷資料,考量田善稷在選舉期間有組織義工為基隆市市長林右昌助選,即挑出田證丞之履歷,連同甲證明書影本,交給不知情之環保局清潔隊長潘家齊確認是否符合甄選資格。未幾,潘家齊審核後,發現田證丞汽車修護相關工作經驗未達2年,即告知賴煥紘,並撥打電話予田證丞,告知汽車修護相關工作經驗需滿2年,否則不合資格。田證丞即於107年12月24日17時51分,撥打電話予田善稷,告知潘家齊前揭通話內容,田善稷旋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黃永翔上情,並於107年12月24日20時26分,撥打電話請求劉德惠補足2年之在職證明,惟遭劉德惠拒絕。田善稷遂另請託友人張騰杰尋覓認識之車廠協助開立不實之汽車修護工作證明,張騰杰再洽請基隆市榮樽汽車診所負責人張淯荏協助開立。田善稷先委請不知情之基隆市政府不詳職員仿照甲證明書之格式,以電腦繕打田證丞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職稱、到職日期(記載103年8月1日至104年1月1日、105年3月1日至105年9月1日,共計11個月)、備註、日期(記載107年12月28日)」等欄位,僅「服務單位、證明機關、代表人、地址、電話」等欄位空白之在職證明書,再由田證丞交給張騰杰,由張騰杰於107年12月27日前往榮樽汽車診所,將上開部分欄位空白之在職證明書交給張淯荏,由張淯荏委請其不知情之妻子在其上蓋用榮樽汽車診所之大、小章,並填寫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而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下稱乙證明書)後交還張騰杰,張騰杰再轉交田善稷。黃永翔、田善稷再於107年12月28日11時40分許,一同前往環保局清潔隊,將乙證明書影本交給潘家齊,潘家齊閱覽後,請田善稷屆時按網路公告報名,並將乙證明書影本返還田善稷。

三、賴煥紘因故得知甲證明書疑有不實後,於108年1月15日參加公祭,遇到劉德惠,主動向劉德惠傳達不要再開立在職證明予田證丞之意,並經劉德惠應允,賴煥紘至此已明知劉德惠為田證丞開立之甲證明書係虛偽不實,而明知田證丞事實上並未具備上開技工職缺所需之相關工作經驗。

四、環保局所屬技工出缺後,不知情之環保局承辦人林○姬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4點第2項「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第3項「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二)技工:持有技術士執照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國中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持有證明文件者」等規定及基隆市政府103年3月7日基府人力貳字第1030109276號函「避免形成濫用私人與贍恩徇私等弊端,重申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時,應確實以公開甄選程序辦理」要旨,於108年1月3日簽辦公告甄選,並於簽呈說明三載明上揭職工工作規則所定新僱技工之特殊條件,由賴煥紘於108年1月7日批示「陳核」,賴煥紘並於108年1月15日,以環保局局長之名義,將相同內容之簽呈上陳林右昌於108年5月5日批核後,林○姬於108年5月16日,在環保局網站對不特定民眾公告徵才。田善稷、田證丞於108年5月16日,見環保局網站公告徵才訊息後,田善稷發現鴻菩公司所開立之甲證明書泡水、污損,遂請田證丞於108年5月17日前往德全汽車機械工程行,向在場之葉○菁請求重新開立,不知情之葉○菁旋以電話請示劉德惠,由劉德惠指示葉○菁以鴻菩公司名義,重新製作與甲證明書相同內容之在職證明書,僅開立日期更改為108年5月17日,並蓋用鴻菩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下稱丙證明書)。田證丞取得丙證明書後交付田善稷,由田善稷將田證丞之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學位證書連同上揭內容不實之乙、丙證明書,寄送至環保局報名參加甄選。

五、林○姬收受各方報名資料後,於108年5月27日製作環保局清潔隊簽呈之公文書,上載「計18人報名,11人符合資格,7人資格不符」,將田證丞編以應考人編號5而列為資格符合之一員,並將田證丞檢附之不實在職證明書(即乙、丙證明書)所載鴻菩公司及榮樽汽車診所相關汽車修護工作期間(即「1.榮樽汽車保養所(汽車修護工)(103/8/1-104/1/1、105/3/1-105/9/1)2.鴻菩企業有限公司(汽車修護工-引擎部)(104/1/2-105/2/27)」)登載於簽呈附件「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技工甄選應考人名冊」上,由不知情之潘家齊及其他批核人員批核後陳交賴煥紘。賴煥紘明知田證丞不具備上開技工職缺所需之2年汽車修護工作經驗,因此不具參加口試之資格,竟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8年5月27日,在上開簽呈批核「如擬」,而登載不實公文書,隨後並指定由不知情環保局副局長郭○平、行政科科長姜○鴻、潘家齊擔任技工甄選會委員。嗣環保局於108年5月30日10時許召開環保局清潔隊技工甄選會,由郭○平、姜○鴻、潘家齊共同面試,經綜合評選結果,在「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技工甄選口試評分總表」評選田證丞為第1名而錄取。林○姬遂於108年5月30日製作陳核市長之簽呈公文書,內容略以「主旨:檢陳本局108年5月30日(上午10點00分)技工甄選口試評分總表1份,請鑒核。說明:…二、本次口試計18名報告(11人符合資格,7人質〈按:應係「資」字之誤〉格不符),計10名報到面試(缺席1名),應錄取名額為2名(如附件二-應考人名冊)。…四、經綜合評選結果,本次錄取人員為田證丞君及李○偉君2名,遞補技工缺額…。」並檢附前揭「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技工甄選應考人名冊」作為附件二,經潘家齊及其他人員核章後陳交賴煥紘。賴煥紘明知上開簽呈關於田證丞符合資格而經錄取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且上開應考人名冊記載之田證丞汽車修護工作經歷有所不實,仍承前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簽呈第一層決行、承辦單位蓋用「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賴煥紘」職章,並書寫「05312117」、「陳核」,以表示上開簽呈業經其審核,而登載不實公文書。賴煥紘再承前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8年6月3日,以環保局局長之名義,製作內文與上開108年5月30日簽呈內容相同之簽呈,並將登載田證丞不實工作經歷之「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技工甄選應考人名冊」作為附件二,表示田證丞之資格符合、予以錄取,而登載不實公文書,再逐級上陳簽請不知情之林右昌等主管核准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技工甄選資格認定之正確性。嗣林右昌於108年6月14日在賴煥紘前揭108年6月3日簽呈批核後,林○姬於108年6月17日以電話通知田證丞錄取,惟環保局尚未正式對田證丞發出錄取通知即爆發本案。

六、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參、論罪與科刑理由要旨

一、被告賴煥紘否認犯行,辯稱:我並未接觸田證丞提出之在職證明書,亦不知田證丞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是不實在的,一直到被廉政署通知說明才知道等語。

二、惟查:

  ㈠賴煥紘雖辯稱僅知悉黃永翔於107年12月18日11時56分所交付者為田證丞之人事資料云云。但是證人黃永翔於審理時已明確證稱:當時我有將田善稷於同日交付之甲證明書影本等資料直接交付賴煥紘等語。考諸田證丞之公務人員履歷表,並無工作經歷及起迄時間之記載,然潘家齊卻得以於審核後,發現田證丞汽車修護相關工作經驗未達2年,並告知賴煥紘,足認賴煥紘於107年12月18日11時56分收受之田證丞人事資料應有包括甲證明書影本,且賴煥紘係連同甲證明書影本及田證丞之履歷交付潘家齊以確認是否符合甄選資格。

  ㈡賴煥紘於108年1月15日在公祭場合遇到劉德惠,並與劉德惠對話後,已明知劉德惠為田證丞開立之甲證明書係虛偽不實,而明知田證丞事實上並未具備上開技工職缺所需之相關工作經驗。此經證人劉德惠於審理時證稱:108年1月15日,在市立殯儀館吳里長母親之公祭場合,我遇到賴煥紘,我知道他是環保局局長,就跟他打招呼「局長好」,他說「應該是你,是德全工程行」,我說「對」,他說「你不要再給人家開在職證明了」,我想說我最近才幫田證丞開在職證明,而且我並沒有幫其他人開在職證明,所以我大概知道是這件事,我就說「報告局長,我知道了,我以後不會再開了」。而賴煥紘於廉政人員詢問下供承:(你為何要向德全汽修廠劉德惠講說不要再開田證丞的工作證明?)當時我是在公祭的場合很匆忙的遇到劉德惠,然後我問劉德惠說田姐兒子在你那邊工作,劉德惠就說我不會再開,我就不去了解,結束對話。(劉德惠說不會再開,你是否就是意會到田姐兒子沒有在劉德惠的公司上班?)對。我只有跟劉德惠說,「ㄟ,那個!」,劉德惠就了解我的意思是在講田姐的兒子的事情,他就說「我不會再開」(台語),我也了解他的意思,是在講田姐的兒子沒在那邊工作,他不會再開工作證明等語。雖證人劉德惠及賴煥紘對彼等對話之用語所證或所供存有些微差異,然2人均稱能意會彼此對話之主題係關於劉德惠為田證丞開立之在職證明,且賴煥紘自承當劉德惠承諾不會再開時,其可了解劉德惠之意思係指田證丞並未在劉德惠之公司任職,而賴煥紘既可了解田證丞並未在劉德惠之公司任職,自當知悉劉德惠為田證丞開立之甲證明書係虛偽不實。

㈢證人黃永翔於審理時證稱:我記得賴煥紘有跟我講田姐兒子的工作證明怎麼這樣開,就是質疑這份文件。我可以感覺到賴煥紘因為這個文件而為難,賴煥紘某次有跟我提過,他叫我跟田善稷講說,既然田證丞資格不符,就不要了類似的話,我的解讀是叫田證丞不要來丟履歷或面試的意思,賴煥紘覺得這個工作證明怪怪的。田善稷於拿到第2張在職證明交給潘家齊後、環保局技工職缺於108年5月間上網公告甄選前,我曾經在某個時間點遇到賴煥紘,我詢問賴煥紘關於環保局技工職缺的進度如何,賴煥紘就跟我提到這個工作證明這樣開是有問題或不對的,可能是偽造文書,並說他要報政風室,後來我有將這段話轉述給田善稷知道。另證人田善稷於審理時證稱:在第2張在職證明作出並交給潘家齊後,我曾詢問黃永翔「那個拿去了,證明有沒有問題」,黃永翔跟我說「環保局長說一定要報政風室,他媽媽怎麼還去開了第2張證明,開偽造的在職證明是偽造文書」,我說「怎麼會這樣,為什麼要報政風室,這不是他叫我們開的嗎」,我的意思是這不是上面說開1年不夠要補2年,怎麼要報政風室,黃永翔說他也不知道等語。由證人黃永翔、田善稷上開互核一致之證述,益徵賴煥紘於甄選前已知悉田證丞為參加環保局技工甄選所準備之在職證明係屬不實。

㈣綜上事證,足認賴煥紘於上開公祭場合遇到劉德惠並對話後,已明知甲證明書係虛偽不實;而衡情,具備適格工作證明之人如欲參與職缺甄選,大可提出適格之工作證明以供查核,而無需大費周章並違法取得不實之工作證明而擔負遭發現或追查之風險,是賴煥紘由田證丞需請求劉德惠開立不實之在職證明書一情,自當明知田證丞事實上並未具備上開技工職缺所需之相關工作經驗。

㈤賴煥紘明知田證丞事實上未具備上開技工職缺所需之相關工作經驗。且未持有汽車修護相關之技術士執照或高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若未具備2年以上之汽車修護工作經驗,將不具參加前揭環保局技工甄選口試之資格,更不得錄取技工職缺等情,業據賴煥紘供述,及證人林○姬、潘家齊、郭○平、姜○鴻於偵訊證述無疑。準此,賴煥紘於108年5月27日簽呈批核「如擬」,於108年5月30日簽呈蓋用職章並書寫時間「05312117」及「陳核」等字,及於108年6月3日以自己為環保局局長之名義,製作表示田證丞資格符合、予以錄取之簽呈,並檢附記載田證丞相關汽車修護工作經歷之應考人名冊,簽請林右昌等主管核准,其主觀上顯然明知前開各簽呈及附件登載之內容均與事實不符,而具有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甚明。賴煥紘既於環保局技工公告甄選前,即已明知田證丞並未具備技工職缺所需之工作經驗,本不具參加口試之資格,更不得錄取技工職缺,即應善盡主管審核把關職責,不得明知其職掌之公文書內容不實,仍核章並向上級行使。是以,賴煥紘於本案之知情程度,要非一般不清楚個別應考人狀況之主管,因信任基層下屬查核結果而核章之尋常情形所能比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賴煥紘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且賴煥紘所為嚴重破壞公務機關選任人才之廉潔性與公平性,犯罪情狀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情輕法重之情,尚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㈡審酌賴煥紘身為環保局局長,當知依照環保局職工工作規則及上述基隆市政府函文,進用技工須確實以公開甄選程序辦理,並須具備2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復知此等用人制度係為避免濫用私人與贍恩徇私等弊端而設置,詎其因為政治考量,明知其所屬意之人選實際上不具備本案技工職缺所需之相關工作經驗,猶為本案犯行,助長技工職缺淪為私相授受籌碼之歪風,傷害政府公務員公正覈實之形象,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兼衡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研究所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太太無工作、其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賴煥紘身居高位,對於環保局之人事決策具有相當決定性與影響力,縱使身為政務官,人事選任具有政治考量,亦不可逸脫合法範圍,惟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本院因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爰不予宣告緩刑。

㈣賴煥紘雖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然考量其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性質、情節、造成後果及所遭判處之刑度,認尚無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附此敘明。

肆、其他

同案被告潘家齊無罪;田善稷、田證丞、黃永翔、余祥仲、劉德惠、張騰杰、張淯荏,另為認罪協商。

  • 發布日期 : 111-04-28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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