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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第1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圓滿落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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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推動國民法官法,使審、檢、辯三方熟悉國民法官制度,累積新制操作經驗,並使民眾藉由參與模擬法庭,瞭解國民法官法內容,建立易於參與的審判環境,使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更臻完善,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至14日進行111年第1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之演練,監察委員高涌誠、監察院人員26人、司法改革基金會人員21人及審、檢、辯、學各相關單位均派員到場旁聽觀摩。

本次模擬啟用本院新落成,以白色、木質調為基底,所打造公開透明、溫暖,又兼顧本院建築特色的國民法官法庭,希望使每位進入法庭的民眾,都能感受到親切、友善的環境,而能安心參與審判。另因應疫情狀況,本院除確實遵守防疫指引,實施各項防疫作為外,並購置足量快篩試劑,提供院內參與本次模擬法庭工作的同仁自行篩檢(皆呈陰性),以最嚴謹的防疫態度,維護與會來賓及本院同仁的健康安全。

本院模擬法庭均以擬真方式演練,審理之案件由檢方選案及遮隱卷內識別性資料,並由檢方自行與辯方聯繫時間、方式為證據開示,以期使審、檢、辯各方均能及時熟稔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此次檢方挑選的模擬案例為被告與被害人居住同一社區,被害人並在社區擔任警衛,被告因曾在家中吼叫,經被害人設法勸導而心生不滿,即拿料理刀前往社區1樓大廳,朝被害人頸部揮砍,致被害人因雙頸銳創、頸部血管銳創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經送醫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的殺人案件。本件被告否認殺人犯行,主張無殺人動機,並因患有思覺失調,對於案發當時狀況記憶不清,於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態受到精神疾病之影響,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不能辨識、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形,而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適用。審理過程依照國民法官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先進行調查犯罪事實之證據,由檢辯詰問3位證人及提出書證、物證,復進行調查量刑資料之程序,同樣亦由檢辯提出書證並詢問被告。最後的科刑辯論程序,檢、辯雙方無不使出全力,極力爭取國民法官法庭的認同,檢方求處無期徒刑,辯方則力主應予被告無罪判決。

本次模擬法庭由刑事第五庭黃怡瑜庭長擔任審判長,黃瀞儀法官擔任受命法官,李郁屏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並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120位候選國民法官,剔除不符合資格的3位,共寄出117份候選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通知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回收87份,於4月12日上午進行選任程序,共計有44位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的選任。本次採取國民法官法第30條「先抽後篩」方式,即由法院從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出18位,經過詢問、檢辯雙方行使拒卻權之程序後,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6位國民法官有3位女性;有1位是21歲至30歲;3位是41歲至50歲;2位是51歲至60歲;職業部分,有運輸服務業專員、資深工程師、網拍、家管、研發助理及待業中;學歷部分,有1位是碩士畢業;4位為大學畢業;1位為商職畢業。至於2位備位國民法官,有1位女性;1位是41歲至50歲;1位是71歲至80歲;職業部分,有退休人士(土建工程師)、銀行經理;學歷部分,則是碩士及專科畢業。

本次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具百工百業之特色、並有相當高水準的學經歷,充分反應國民法律感情,且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均本於生活或事理經驗自行提問,以了解被告於案發當時之行為及反應,判斷是否有殺人行為及殺人犯意,另針對被告持有刀械的目的、罹患精神疾病有無按時就診、服藥等事實認定及量刑審酌事由而訊問被告,均深入問題核心。經過近2日的審理後,該案於4月13日16時辯論終結,並於14日上午9時30分開始評議,經過將近4小時評議,最後判決被告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與真實案件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判處無期徒刑,監護5年略有不同。

為檢討交流此次模擬法庭之成效與缺失,本院特於模擬法庭案件宣判後,在4樓大禮堂舉辦研討會。研討會由本院蘇院長主持,參加者有全程參與之評論員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余麗貞檢察長、臺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林俊宏律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顏榕助理教授,審、檢、辯代表、來自監察院、司法改革基金會人員及法律系學生參與。研討會中,檢察官、辯護人、多位國民法官及評論員均提出具有參考價值之意見與心得;尤其國民法官們均提及能參與模擬法庭是很難得的經驗,也體驗到審判工作的不易,並一致肯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讓人民進入法院,更加瞭解司法,能使司法更加透明,增加司法公信力。

蘇院長表示:國民法官新制即將於112年正式上路,現在每一次的模擬都很重要,透過模擬發現問題,並作調整,才能讓未來新制運行順利,也更切合我國國情所需。相信經過3天的審理激盪及事後意見交流,審、檢、辯、學及參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國民法官法之操作,均有更深一層的熟悉與進步,也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推動更邁進一大步。

  • 發布日期 : 111-04-15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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