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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許澤天教授講授「企業刑法基本問題」新聞稿

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許澤天教授蒞臨本院,為我們講解企業刑法的基本問題。

許教授是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專攻刑事法領域,不論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都有高水準的學術專書與論文;也常就司法審判個案,接受各級法院委託,提供專家學者意見;對促進司法實務進步及裁判品質的提昇,貢獻良多。

許教授首先說明,企業進行各程經濟活動的過程或結果中,如因不法且有責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或危險時,國家為達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政策目的,會施予特定之「制裁」,以求實現公平正義,維持社會經濟秩序。這樣的制裁,可以是刑事罰,也可以是行政罰,是廣義的刑法。

依「無行為即無責任,無責任即無處罰」的憲法原則,由法人組成的企業,經營企業必須做的各種事務相關行為,都須由法人的機關或職員等自然人代為。那麼,什麼樣的人,什麼樣的行為或不行為,才可以被認定是法人的有責行為,可以令法人據以接受刑事罰或行政罰的制裁?或如何對有決策權的法人代表所做的違法行為,直接課以自己行為的刑事責任?

這些攸關國家經濟發展、健全經濟秩序及維護社會公義的諸多企業刑法思維及理論,許教授均逐一精闢講解。

  • 發布日期 : 111-03-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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