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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前大法官李震山講授憲法與人權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前大法官李震山講授憲法與人權照片

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舉辦兩公約暨人權保障講習會,邀請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學博士、臺灣知名的法律學者李震山前大法官蒞臨本院,以「憲法與人權-從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憲法上權利之規定談起」為題進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國立成功大學陳運財教授、嘉義地院胡文傑院長、本院與地院的庭長、法官;臺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主任及檢察官、臺南律師公會林仲豪理事長等轄區律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及在場同仁等共約130人與會,現場提問熱烈。

黃院長引言表示:李震山前大法官為我們講解甫施行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核心議題,分別從成文憲法觀點,以及憲法權利保障的理論與實務動態演進觀點,探究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所指的「憲法上權利」之意涵。這個議題,是裁判憲法審查訴訟的啟動關鍵,至關重要。

關於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概念或內涵,除憲法已明文列舉,以及已內國法化的國際公約等所揭示者外,其他與一國經濟、社會、文化複合,甚至與永續地球村為終極價值等攸關的,所謂「第二代人權」或「第三代人權」等,是否應以及如何演變為我國憲法具體條文項下的「憲法上權利」?相信李大法官會給我們精闢的講演。

李大法官是一位對人權保障,始終抱持終極關懷的公法學者。因為堅持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基本精神,從字裡行間,常可以感受他對司法權的有效扮演制衡行政權或立法權可能恣意、積極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等角色的殷殷期盼;由於他常從人本主義出發,更能體會他對「弱勢」及「少數」的悲憫情懷;而這樣的文字會帶給人希望和力量。就像他在參與的最後一號解釋-釋字第732號的協同意見書中所引用的那首新詩一樣。

在此,特別複誦與大家分享:

我是一個任性的孩子

我想塗去一切不幸

我想在大地上

畫滿窗子

讓所有習慣黑暗的眼睛

都習慣光明。­­----詩人顧城

李前大法官首先說明,人民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需附具法律見解,去闡明或證立該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方較有說服憲法法庭而使案件被受理的可能性。甚而,若聲請案件經認定具憲法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憲法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參照)。因此,該法第60條第5款所謂「憲法上權利」的形式或實質究何所指,將會扮演案件開啟及審理依據的關鍵性樞紐角色,因此選為講題。

李前大法官表示,若聲請人所指摘裁判牴觸憲法的「憲法條文」,能一併呈現憲法上權利者(例如憲法第11條),應較無爭議的空間;若所指涉「憲法條文」中並未明指特定憲法權利,就需進一步論述其與憲法上權利保障的關聯性。以憲法第23條為例,其中所蘊含的法治國原則,卻可推導出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法律明確性等,從而聯結憲法列舉或經認可的憲法層次的權利,係「憲法條文」與「憲法上權利」交集而互為表裏,亦應合於聲請要件。

惟當聲請人將其所主張或認知的權利,定位為值得由憲法保障的權利,然尚難依附特定憲法條文時,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一) 所主張的自由或權利先於憲法而存在,例如:生命、身體、人格、尊嚴等固有權或原權;(二) 所主張自由或權利的名稱雖未見諸憲法,但經論證後可能會得到「等同於憲法權利」,例如:將訴訟中「要求武器對等」權納入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放射或保護範圍」等;(三) 其他憲法未列舉且在我國憲政秩序下尚非具高度共識的自由或利群,例如以憲法第22條、憲法前言、總綱、基本國策條文,國際人權規範、普世價值、成文與不成文的憲法原則,甚至以超越傳統「人本主義人權觀」而不受「人的框架」所限之現代「憲法權利觀」(例如納入動物權或後世代權等)作為訴求的依據。

李前大法官進一步指出,「憲法上權利」的確認,一方面是聲請人叩問憲法法庭大門的敲門磚,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案件不被受理的絆腳石。而指明「憲法上權利」的聲請要件與理由,除可作為避免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的自律或他律量測的天平,也可以是司法積極或消極立場的試金石,同時更是聲請人、案件裁判法院及憲法法庭間寸土必爭的灘頭堡。

李前大法官並舉德國法制為例,從成文憲法觀點析論「裁判憲法審查」所指涉的「憲法上權利」,再從憲法權利保障理論與實務動態演進,深入探討國際人權規範內國法化、少數及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隨基本權利功能擴展理論所強化之人權保障實務,以及隨國家主權主義朝向跨國界的人本主義、生命保障主義、維護整體生態永續主義遞嬗演進的「憲法權利觀」。

李大法官希望,透過今日的分享集思廣益,期許司法實務者,若能轉念於維護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生活方式及秩序,在人本主義範圍內懷抱將心比心的同理心,並適時的跨越人的框架,追求自然永續、和諧的動態憲法價值觀,相信一切努力都是利己又利他而值得付出!

李大法官精闢論述與解析後,在場熱烈討論、意見激盪下,令與會人員咸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 : 111-03-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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