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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中國國民黨與被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原告中國國民黨與被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110年度訴字第40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被告以民國109年9月4日促轉一字第1095100281號函(下稱原處分),命原告將檔案清冊序號1至62之政治檔案原件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序號63至80之政治檔案,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移歸檔案局。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復查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被告從系爭檔案屬於總裁批簽類檔案,考量檔案完整性即保留歷史文獻之脈絡,應以原告原已建立之類別為單位進行審定;由於蔣中正身兼原告總裁及中華民國總統,原告及其所領導的政府機關(構)對於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的構成與運作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基於完整還原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運作主導、威權統治時期樣貌與相關史實,蔣中正以原告總裁身分對於中央改造委員會、中央委員會簽呈文件的核示,是當時政策確定的重要史料,是理解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運作的重要檔案。於是,以原處分將系爭檔案審定為政治檔案;命原告將其現持有之系爭檔案清冊序號1至62之政治檔案原件移歸檔案局;序號63至80之政治檔案因已由原告先行移交檔案局持有中,故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移歸檔案局。因此原處分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

(本判決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1-03-24
  •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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