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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梁育誌被訴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109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梁育誌被訴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大法庭宣判。判決主文如下:

壹、判決主文:

       梁育誌犯附表一所示共參罪,分別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附表一】

犯罪事實 主                           文
犯罪事實一 梁育誌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二

梁育誌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麻繩壹條、望遠鏡壹副、束帶壹條、icash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香菸壹包、涼麵貳盒、統一H2O 純水貳瓶、麥香奶茶壹瓶、購物袋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三

梁育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車牌號碼AWT-5581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貳、本院判決就犯罪事實二之摘要及說明

一、犯罪事實二摘要

       被告梁育誌旋即再次密集且長時間潛伏在上開高架橋下便道,於109 年10月28日晚上6 、7 時許,

       即駕車停在橋下停車格,在車內觀察現場狀況及挑選下手對象,適有馬來西亞國籍大學生A女於當

       日晚上8 時47分許,單獨行經該處,被告遂以麻繩繩圈及束帶,尾隨A 女,自其身後拖行壓制,施

       以強制性交行為,使A 女受有心臟氣體栓塞、身體多處且大面積受傷,被告再勒緊A女頸上繩圈,

       致A 女腦部缺氧窒息,當場昏迷失去意識,並強盜取得A 女所有之手機1 支及icash 卡1 張。

二、認定犯罪事實主要理由

(一)強制性交A女部分

          經解剖鑑定A 女心臟發現,其右心房及右心室充滿大量空氣(空氣量高達約150CC),應受被告

          性侵行為所致。

(二)殺人部分

          1.被告明知頸部為人體要害部位,強力將打結繩圈束緊在A女頸部。

          2.經解剖鑑定結果,以該繩圈深陷壓迫在A 女頸部、 A 女甲狀軟骨後方聲帶肌肉壓碎之程度,於

            不到10秒之時間,A女即陷入昏迷而喪失意識,約5 分鐘其腦細胞開始永久壞死,不久即會失去

            所有呼吸、心跳而死亡。

          3.A 女受有相當多且大範圍之傷勢後,處於無力抵抗狀態。被告仍以前揭繩索強力勒頸之方式將

            其殺害,可證被告當時具殺人之直接故意明確。

          4.被告經鑑定並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且無自首情形。

三、量處被告死刑之主要理由

(一)本案預謀且有計畫犯罪,並非臨時起意:被告在前次強制性交未遂後,上網學習「上吊結」並準

          備預先結好的麻繩圈、望遠鏡等,返回原犯罪路段長期潛伏物色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

(二)犯罪手段殘忍:先從A女背後將麻繩圈套上A女脖子,往後拖行A女,不顧其掙扎、反抗、齧咬其

          手指、求饒,仍施以強制性交行為,致A女心臟氣體栓塞且受多處且大面積傷勢,在A女已無抗拒

          或自救能力之際,仍斷然勒緊套在A女脖子的繩圈,導致A女窒息昏迷失去意識而後死亡。

(三)犯後未見悔意:犯後持強盜所得A女手機抵償加油費用、以A女悠遊卡購物或購買餐點在車內食用

          。遭員警查獲時,仍一度謊稱不知A女下落,或故意帶警方在錯誤地點尋找A女。審判中仍否認有

          殺害A女之故意,對其性侵、殺人等犯行細節一再避重就輕,未見悔意。

(四)再犯機率高:經鑑定其再犯率屬於最高危險,若判無期徒刑,在其假釋復歸社會時,其再犯性犯

          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之機率超過50%,且被告態度防衛,不願向他人訴說其內心真實想法,並未坦

          然面對自己行為的錯誤,無從期待能記取教訓,接受輔導教育或家庭支持以避免再犯。

(五)社會危害程度大:被告以長期蹲點觀察尋找夜歸落單女子犯性侵殺人之重罪,不僅破壞治安、引

          發社會大眾恐慌,更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

參、本案判決之救濟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職權送上訴。

肆、本案由審判長張瑋珍(兼受命法官)、法官彭志崴(陪席法官)、法官翁碧玲(陪席法官),合議

       判決。

 

  • 發布日期 : 111-03-18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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