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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行提字第47、48、49、50號提審事件新聞稿

關於長榮、華航共四名機師於111年3月11日向本院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理由如下:

壹、裁定主文:

一、聲請人應自防疫旅館中,予以釋放。

二、相對人應對於聲請人實施一人一戶之居家檢疫防疫措施。

貳、理由:

一、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公布,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入境返台的機組員如有接種疫苗第3 劑滿14天,改採5 天居家檢疫(需至防疫旅宿居檢)+5天返家自主健康管理,另若家戶符合一人一戶檢疫條件者,得由航空公司於入境日安排PCR檢驗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經本院調查,四位聲請提審者均為機師,均已完整接種3劑疫苗滿14日且抗體檢測陽性,並均表明其可以一人一戶進行居家檢疫,亦均已提出申請及出具切結書,並願接受PCR檢驗通過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足見,四位聲請人客觀上已符合一人一戶之檢疫條件。惟航空公司卻未於聲請人入境日為其等安排PCR檢驗,致聲請人失去一人一戶居家檢疫之機會,顯係權力之濫用,而相對人疾管署與民航局分別為防疫及航空之主管機關,均未對此情形積極加以監督管理,亦有疏失,致聲請人不得不前往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堪認疾管署對於聲請人所為拘禁處分之原因及程序不具合法性。

二、是本院審酌疾管署前揭命機師至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處分之程序為不合法,故依法予以釋放,並同時裁定相對人應對聲請人實施一人一戶之居家檢疫防疫措施,聲請人則仍須完成一人一戶所需之檢測及相關檢疫程序,後續亦需配合採檢及相關措施,如有違規者,相關單位仍得依法對聲請人進行裁處。

參、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 發布日期 : 111-03-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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