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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號被告吳O琴、吳O原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吳O琴、吳O原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二人,及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足認其二人確實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涉犯貪污罪嫌乃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審酌本案尚有諸多細節及疑點仍待檢察官調查、釐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二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及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下午3時許當庭裁定羈押被告二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 : 111-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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