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426號被告黃OO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426號被告黃OO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426號被告黃某涉犯公共危險等罪,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黃某經法官訊問後,坦承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19時許,於飲用約300ml之威士忌後,仍駕車上路,於行經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時,因不勝酒力而降低駕車之注意及反應能力,撞擊當時行經行人穿越道之被害人范某等4人,致范某送醫後不治死亡,另3人則受有輕重不等傷害等事實,核與證人所述相符,並有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等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自陳目前乃1人單獨居住於高雄市小港區,並未與家人共同居住,足見黃某平日與親人間之關係並非密切,其所受之親情羈絆較為薄弱;另被告本案酒駕犯行造成被害人1死3傷,將面臨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責訴究及高額之民事賠償,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而被告於訊問中所陳可負擔之具保金額為20萬元,相較於其所面臨之刑責而言,尚難認為有效之羈押替代手段,故由現階段蒐集之事證以觀,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本案之偵查、審理、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准予羈押。

三、檢察官雖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聲請禁止接見通信,然依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提證據資料,業就現場目擊者、同行友人完成訊問,並蒐集案發現場周遭之監視器畫面,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併此敘明。

  • 發布日期 : 110-12-28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