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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新聞稿

照片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被告齊國公司等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如附表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部分
(一)陳世允、陳璽元係父子。陳世允經營齊國砂石有限公司與昌華砂石行(下合稱齊國公司或齊國公司達觀廠),陳璽元自106年間起協助陳世允綜理、決策齊國公司事務。
(二)陳世允、陳璽元承租國有地經營砂石及混凝土買賣,為貪圖處理費用,先將大片國有土地地下砂石盜取挖空,再陸續回填或堆置其收受來自於同開、長信、冠昇等公司總計達13萬9653.47公噸的污泥至該土地上,合計地下回填4萬8451.32立方公尺之污泥,換算約11萬1438.036公噸之國有砂石遭盜採。
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一)齊國公司收受長信公司及冠昇公司委託富晴公司所支付之掩埋處理費,但為掩飾其掩埋處理之犯行,陳世允、介紹人宋國維指示會計虛偽開立「砂石」、「混凝土」、「運費」、「砂、運費」等不實發票交予長信公司及富晴公司,並將此不實銷售事實載入齊國公司帳冊。
(二)宋國維介紹冠昇公司將污泥運去臺中齊國公司,因此收受富晴公司大筆佣金,卻以育坤堂公司名義,將「佣金」改為「運費」之名目不實發票,交給富晴公司。
三、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部分:
陳世允、宋國維先後提供不實契約、不實銷售流向、協助填寫不實之「齊國砂石有限公司CLSM出貨紀錄」,再交由冠昇公司、同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然而污泥運進齊國公司後就地掩埋,未做任何工程使用。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等人均承認於齊國公司承租之國有土地挖走砂石並掩埋回填污泥之事實,但否認有盜採國有砂石之犯行,辯稱:挖走砂石為齊國公司購買,非國有砂石。經查,依據齊國公司100年間發包之「大安溪達觀護岸工程」工程契約,由陳世允、陳璽元父子以「偉力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契約書中已載明須回填至一定高度,且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支付此部分回填砂石工程款,依契約回填後即屬國家所有財產。足見被告等人所辯不足採信,犯行明確。
二、至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部分,則據被告陳世允、宋國維坦承犯行。
三、無罪部分:檢察官當庭追加被告陳璽元指示齊國公司會計填載不實發票,涉犯商業會計法填製記入不實罪嫌;以及被告陳璽元、林威廷指示會計提供不實工程契約,協助填寫不實CLSM使用去處報表,涉及幫助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部分,因證據不足,應為無罪諭知。
肆、量刑之說明:
被告林威廷、陳世允、宋國維均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並審酌本案收受污泥數量龐大,獲取鉅額不法暴利,被告陳世允、陳璽元更大量盜挖廠區地下砂石,破壞珍貴的山坡地保育地、自然保留區、農牧用地、河川地、原住民保留地。又被告等人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污泥的犯行,污染大安溪,牽連中下游廣大農業民生用水,短時間難以回復。且兩犯行均持續相當期間,罪質甚重。參酌各被告的參與時間長短不同,參與過程的地位高低職位不同等情,分別量刑併定應執行刑。齊國公司法人罰金刑部分,量處最高罰金刑度。並就實際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附表

編號

被告

罪名及罪數

有期徒刑/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

犯罪所得沒收

1

陳世允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7年6月

11年

陳世允、陳璽元及齊國公司就處理污泥部分之犯罪所得4026萬6906元,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繳進國庫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盜採砂石之犯罪所得3334萬7410元均沒收。

商業會計法填製記入不實罪

2年6月

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

2年

2

陳璽元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4年8月

 

商業會計法部分

無罪

3

宋國維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6年6月

10年

非法佣金210萬6273元、53萬元均沒收

商業會計法填製記入不實罪

2年

宋國維、林威廷及齊國公司就處理污泥部分之犯罪所得1200萬0194元,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繳進國庫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盜採砂石之犯罪所得8萬4000元均沒收。

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

2年

4

林威廷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6年

 

 

 

商業會計法部分

無罪

5

張清榮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3年6月

 

6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因其負責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

罰金1500萬元

 

與陳世允、陳璽元就處理污泥部分之犯罪所得4026萬6906元,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繳進國庫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盜採砂石之犯罪所得3334萬7410元沒收。

與宋國維、林威廷就處理污泥部分之犯罪所得1200萬0194元,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繳進國庫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盜採砂石之犯罪所得8萬4000元沒收。

 

  • 發布日期 : 110-12-20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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