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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一輪次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一輪次照片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11月30日在第一法庭舉行第一輪次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準備程序,於12月14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模擬,於下午舉辦座談,期藉由擬真演練及各界提供建議,共享上訴審及相關程序操作經驗,探討國民法官法在上訴審有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及解決方法,以迎接國民法官法新制上路的新司法。

國民法官法第二審程序是採行改良式覆審,在維持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審覆審制的結構下,針對適用國民法官法庭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上訴,兼採事後審查制及限制續審的機制。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審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關於事實的認定,除非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判決結果,否則第二審法院應尊重,不得撤銷。關於上訴的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可對判決的一部分提起上訴;可明示僅就判決之刑的部分提起上訴,其他與上訴沒有關係的部分,就不在上訴審審理範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調查、審理的範圍,在上訴審均受到相當的限制。

本院模擬之原因事實是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審字第1號家暴殺人案件為基礎,本院擔任模擬法庭合議庭的成員為審判長蔡廷宜法官、陪席蔡川富法官、受命林坤志法官,辯護人由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擔任,蒞庭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章京文檢察官。評論員則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陳運財教授及最高法院邱忠義法官擔任。

本次模擬案件設定之事實為: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被告因被害人酗酒及沈迷賭博,兩人經常發生爭吵,在一次爭吵後,被告持菜刀在住處朝被害人之前額、頸部砍殺、割殺,致被害人休克死亡。第一審判處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年。設定被告上訴理由,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案發當日被害人酗酒且出言辱罵被告,被告因此才持刀殺害其配偶,且被告事後又以菜刀砍殺自己,並喝下清潔劑自殺,依被告案發當天情形觀之,原審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應有不當等為由;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所以,上訴審審理範圍僅有原審判決的量刑部分。

因新制的架構上,審理範圍僅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在此設定情況下,辯護人在準備程序中聲請對被告作精神鑑定,主張在第一審時未主張的,被告在案發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精神耗弱的情形;檢察官則另主張第一審未爭執被告自首部分,認未符合自首要件,聲請傳喚承辦警員等人證明,法院合議庭即須認定有無符合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調查新證據的要件。合議庭於合議後,當庭對辯護人及檢察官的聲請作出裁定,認兩造聲請均無理由,並確定上訴的範圍(僅判決之刑度),及諭知本案有無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必要及審判期日進行的事項。

在審理程序模擬,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就被告有無自首、精神耗弱、情輕法重之情形進行辯論,後再由合議庭評議,經評議後認國民法官的事實認定,並未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量刑也無違反罪責原則,及濫用裁量權的情形,兩造主張的理由均無理由,而駁回被告上訴。

審理程序結束後,同日下午進行座談,先由參與人員發表心得,再由評論員對本次演練為精闢解析,並提供寶貴建議,活動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0-12-15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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