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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546號新聞稿

被告曾○程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決定如下:

壹、主文

  被告曾○程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羈押2月。

貳、理由要旨

  本院訊問後,裁定被告曾○程應予羈押。理由如下:

一、被告曾○程坦承持刀殺害其母之犯行,且有證人證述、現場照片及檢察官相驗筆錄在卷可查,並有兇刀兩把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嫌重大。

二、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高度的逃亡可能性,且被告自稱現無工作,也沒有與其他家人聯繫,可認其社會聯繫因素薄弱;另被告於案發後,有持刀自殘之行為,亦有作勢欲跳樓之舉動,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其自陳患有憂鬱症,曾至醫療院所治療,考量被告目前精神狀況及涉犯本件重罪情形,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三、經本院斟酌,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非予羈押,難以遂行刑事追訴程序。

四、本件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110年12月6日起予以羈押2月,無庸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 : 110-12-0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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