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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原選上訴字第1號王春梅、忠仁‧達祿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10年度原選上訴字第1號王春梅及忠仁‧達祿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在第22法庭宣判。王春梅、忠仁‧達祿斯前經一審臺中地院認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交付賄賂罪,王春梅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忠仁‧達祿斯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並沒收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貳拾萬元。二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一審判決而駁回其二人之上訴。本案檢察官仍得上訴最高法院,王春梅、忠仁‧達祿斯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緣王春梅係現任臺中市平地原住民市議員黃仁之配偶,黃仁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109年1月11日所舉辦之第10屆全國平地原住民選區立法委員選舉,王春梅擔任臺中競選總部負責人,負責綜理黃仁此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之所有選務。忠仁‧達祿斯(中國國民黨都會區平地原住民總會長)則係現任新北市議會平地原住民議員,就黃仁此屆原住民立委選舉擔任新北市競選服務處負責人。王春梅為求黃仁得以順利當選,竟與忠仁‧達祿斯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08年年底,約定以20萬元為賄款總額,推由忠仁‧達祿斯於選前伺機行賄具有本屆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權之新北市平地原住民,王春梅先後以交付現金或匯款方式,共交付20萬元予忠仁‧達祿斯。忠仁‧達祿斯收受後,一方面因其個人及家庭有資金需求,致前開賄款已陸續花用殆盡,另方面因司法機關查賄行動日益緊密,致其有所顧忌,以致其原先預備作為向選民行賄之賄款始終未能順利發放,然為求對王春梅有所交代,旋於108年12月25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3張「新北市人員名單」予王春梅,用以表示該名單係伊預備行賄之名冊,嗣經王春梅讀取確認後轉存於電腦內,並於同日,以Line傳送「大哥你給我的資料把它收回」之文字訊息予忠仁‧達祿斯,提醒其務必將前述賄選名單「收回」,以免遺留不法事證,惟忠仁‧達祿斯僅「刪除」此等訊息,並未「收回」之,故王春梅手機裝置上此等訊息仍存在,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循線查獲。

參、判決理由摘要:

      王春梅、忠仁‧達祿斯均矢口否認有何預備交付賄賂犯行,並辯稱20萬元係王春梅交予忠仁‧達祿斯之競選工作費云云,但上述犯罪事實,已經忠仁‧達祿斯於調查局調查及檢察署偵訊時坦認其確有與王春梅談妥欲以20萬元為黃仁賄選情事,並有王春梅電腦列印扣案選民名單照片及王春梅與忠仁‧達祿斯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傳送扣案名單及王春梅要求忠仁‧達祿斯將傳送資料收回)等為證,且王春梅於本案競選期間交付予忠仁‧達祿斯之金錢數額扣除實際競選支出後,其餘額亦相當於上述賄款金額。綜上,可以認定二人有本案共同預備賄選犯行。本案一審臺中地院有罪判決,審酌二人行為敗壞選風,抹滅民主真締,並參酌其等素行、生活狀況等,所為之量刑應屬妥適,其二人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紀文勝、陪席法官賴妙雲、受命法官姚勳昌

  • 發布日期 : 110-11-24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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