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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舉辦「洗錢犯罪實務問題研究」研習新聞稿

110.10.15法官在院研習Ⅰ

       為持續精進法官辦案之專業能力、加強院內同仁之職能,本院於日前辦理110年度法官在院研習課程,由許仕楓院長主持。本次研習特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恒達教授蒞臨講授「洗錢犯罪實務問題研究」,本院法官、法官助理及書記官等同仁亦均踴躍出席參與本次研習。

       本院許仕楓院長致詞時表示:「許教授係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主要教授及研究領域為刑事法、刑罰思想史及刑事政策。個人曾在幾場研討會及高院法律座談會中領受到許教授對刑事法解釋嚴謹及敢於表述不同意見的態度,令人欽佩。10月13日大法官關於強制工作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許教授亦應邀為鑑定人之一,顯見許教授的法學造詣已在法界中深受重視。洗錢防制法從制定之初,在實務上就引發很多的困擾,107年11月7日修正後又再產生諸多法律上的疑義,很高興許教授到本院跟我們研討這個議題,相信經由許教授的詳細解說,一定會讓我們更深入瞭解洗錢犯罪的相關問題以及解決之道。」

       許教授先以透明金流、預防未來犯罪、妨害司法訴追前置犯罪、妨害不法利得之沒收等面向,指出普通洗錢罪的保護法益為何,並透過前置犯罪之範圍、犯罪所得來源、洗錢行為之規範結構及各項洗錢類型的說明,來解釋洗錢罪的相關疑問;接著從立法理由的說明、國外立法例的介紹、我國洗錢防制法的解釋,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及歷來相關實務判決內容的分析,進一步闡述目前實務上常見的人頭帳戶提供者及車手是否構成洗錢罪,並說明洗錢防制法第15條所規定特殊洗錢罪的解釋疑問;再從被告選任辯護人、獲得實質律師協助權利、律師自由辯護的執業空間等考量基準,以及(合理)酬金排除、限定於直接故意及阻卻違法等國外各種不同法制,探討辯護人獲取辯護酬金是否該當收受型洗錢罪,以及如何除罪較為合理,以兼顧被告辯護依賴權之訴訟上權利之保障及落實洗錢防制法立法目的。最後並以刑法與洗錢防制法第18條分別規範之相關沒收規定逐一解釋沒收之客體、適用範圍及相關疑問。

       過程中,許教授以幽默風趣及深入淺出的方式,詳細說明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就與會人員所提出之實際案例精闢分析是否構成洗錢罪,與會人員均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 : 110-10-25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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