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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與被告李義祥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0年11月10日行言詞辯論,法庭旁聽證核發暨核發登記作業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民行字第1100001206號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與被告義祥工業社、李義祥、吳沛育、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訂於110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3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本次開庭在本院花蓮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於當事人休息區設延伸區旁聽席,記者旁聽席6席、民眾旁聽席12席,其中記者旁聽席2席及民眾旁聽席4席開放現場排隊報名外,其餘均開放網路登記報名。非經法官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三、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席旁聽證及民眾旁聽證發予,均以網路登記報名順序之先後排定座位並公告。

(二)網路登記自110年10月25日(星期一)至11月3日(星期三)止,在本院網站https://hld1.judicial.gov.tw/Observer/為之。每一媒體、民眾每次庭期限登記一次。

(三)公告取得旁聽者,請於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 2時50分於本院花蓮簡易庭報到處前換證,開庭前憑採訪證件 (媒體、記者)、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領取旁聽證,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逾時未領取,視同放棄,如有至現場排隊之媒體、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後遞補至額滿為止。

四、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旁聽,應佩戴口罩、全程配掛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經安全檢查程序後,依旁聽證編號及區域入座,旁聽證於出庭時交還。

  • 發布日期 : 110-10-25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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