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被告林志昇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定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至8日上午9時20分及同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刑科字第1100017723號
主旨:公告本院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被告林志昇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至8日上午9時20分及同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為因應全國疫情警戒調降為第二級,並落實司法院及本院所頒布之相關防疫措施,本次開庭旁聽證核發方式如下:
(一)為配合防疫政策,本院規劃2樓第14法庭內設民眾旁聽席l3席、媒體記者席3席,共16席;另規劃1樓多媒體教室為延伸法庭,設民眾旁聽席40席。
(二)請領旁聽證之記者、民眾,請持記者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上開庭期各天上午8時50分至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大廳旁聽證發放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旁聽證序號1至16號至第14法庭內旁聽,旁聽證序號17至56號則至1樓多媒體教室內旁聽)。
(三)領有旁聽證者,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並於開庭前10分鐘入座,且進入法庭後應全程佩戴旁聽證,並按座號就座。
(四)開庭中離席並離開本院 (含延伸法庭)者,需繳還旁聽證,如欲再進入旁聽,應依規定另行領取旁聽證。
(五)下列防疫措施 ,請配合辦理 :
1.進入法庭旁聽之民眾及媒體記者均應全程佩戴口單、勿飲食及交談。
2.核發旁聽證時,旁聽民眾及媒體記者均採行政院版「簡訊實聯制作業方式」登記或登錄相關個人資料並據實填載相關健康、旅遊史之聲明書。
3.領有旁聽證者,均按旁聽證序號,入座旁聽。法庭座位間隔須保持至少1.5公尺之安全社交距離,並適當控管在庭人數。
4.過去14天內本人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確診個案接觸者,應居家隔離,請勿進入法院。
5.過去14天內:有發燒、咳嗽或呼吸急促等症狀、或曾因該等症狀就診、或有國外 (含大陸地區)旅遊史、或本人(含本人之家庭成員、密切接觸者)曾經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疑似感染者、居家隔離者或居家檢疫者接觸之人,本院得拒絕旁聽。
(六)旁聽人員應遵守 「法庭旁聽規則」之規定,並檢附如附件所示之法庭旁聽規則、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 發布日期 : 110-09-1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