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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344 號柯份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法獸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柯份等24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檢察官及柯份、趙榮景、吳玉美、葉振翼、張崇仁、蕭道志、劉創任、黃耀輝、張萬隆、張世明、魏富來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判決:

(一)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柯份、趙榮景、吳玉美部分,及葉振翼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十五編號1)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二)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業已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A、柯份、 趙榮景、吳玉美、張世明、蕭道志、黃耀輝、張萬隆、葉振翼、劉創任、張崇仁、潘教寧﹑郭慶基、蕭茂生、曾茂山、呂永崇、鄭得興、傅育寧、吳永裕、沈崇毅分為各公立國中、小學校長。郭慶基為公立國中總務主任。吳有正為公立國中家長會長。

B、李慕柔、程小玲、魏富來、蕭豐裕皆係營養午餐業者。

C、部分撤銷、部分維持第一審之判決。並判決:

(一)柯份、趙榮景、吳玉美、李慕柔、程小玲、張世明、蕭豐裕、蕭道志、黃耀輝、張萬隆等人有罪。
(二) 葉振翼部分有罪(另維持第一審諭知葉振翼無罪部分之判決)。
(三) 劉創任、魏富來、張崇仁部分有罪、部分無罪。
(四) 潘教寧﹑郭慶基、蕭茂生、曾茂山、呂永崇、鄭得興、傅育寧、吳永裕、吳有正等人無罪。
(五) 維持第一審諭知沈崇毅無罪之判決。
參、本件判決理由要旨
一、撤銷發回部分
    原判決就柯份、趙榮景、吳玉美部分,及葉振翼有罪部分,雖均認定其等犯罪。然原判決就:(一)柯份部分,有未說明有利證據何以不採納,及所認定之事實難認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全然無違。(二)趙榮景部分,有未說明有利證據何以不採納,及調查未盡、判決不備理由、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三)吳玉美部分,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四)葉振翼有罪部分,有所認定之事實難認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全然無違,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而認前開部分均有撤銷事由,應予撤銷。
二、上訴駁回部分
(一)張崇仁部分: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判決就張崇仁無罪部分所為之認定,有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張崇仁上訴認為原判決就其有罪部分,認定其有收受賄賂之意思一致,係屬錯誤。
(二)蕭道志部分:蕭道志上訴認其雖有收受款項,但有交給義學國民小學家長會,而無收受賄賂之意;以及其就營養午餐採購事務,非屬刑法上授權公務員。
(三)劉創任部分: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判決就劉創任無罪部分所為之認定,有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劉創任上訴認原判決一方面認定其縱有將賄款捐出或用於學校公務,仍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另方面卻於量刑時肯定其有將所收賄款用於校務,而有理由矛盾。
(四)黃耀輝部分:黃耀輝上訴認其雖收受款項,但並未與各業者達成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而無對價關係;且其於案發前已經所收受業者之款項全數捐給學校而無收受賄賂之意。
(五)張萬隆部分:張萬隆上訴認其就就營養午餐採購事務,非屬刑法上授權公務員,及其有將所收受之款項用於學校社團或球隊,而無收受賄賂之意。
(六)張世明部分:張世明上訴認其於收受款項後,已將之捐給學校。其雖未主動告知款項來源為廠商,但無從認其有收賄之意。
(七)魏富來部分: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就魏富來行賄部分為無罪之認定,有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魏富來上訴認其至多僅為行求不違背職務賄賂而非原判決所認定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
(八)鄭得興、潘教寧、蕭茂生、呂永崇、曾茂山、傅育寧、吳有正、吳永裕、郭慶基部分,檢察官上訴以原判決認定該等被告無罪均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法之處。
(九)上開(一)至(八)部分,原判決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及指駁;就部分上訴事由雖未予說明,然於判決並無影響。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依憑己見而為指摘,與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十)檢察官就蕭道志、黃耀輝、張萬隆、張世明部分,及葉振翼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十五編號2),暨被告李慕柔、程小玲、蕭豐裕、沈宗毅部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之規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李英勇 
                                               法官  黃瑞華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楊智勝
                                               法官  吳冠霆

  • 發布日期 : 110-09-15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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