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7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7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7號朱秀琮等人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朱秀琮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

二、楊振豐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9月;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

三、張全皓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貳、事實摘要

一、林子為(已歿)、張全皓及姓名、年籍不詳的成年男子於108年8月13日凌晨1時左右,共同箝制積欠朱秀琮、楊振豐債務之被害人周O鴻,並載往臺北市和平東路之矮房內,取走周O鴻手機而限制其行動自由,並由朱秀琮、楊振豐命周O鴻聯絡親友還款。嗣周O鴻籌得現金及支票後,由周O鴻之弟周O全依楊振豐指示交付。張全皓等人另依朱秀琮的指示,將周O鴻帶往2處所持續限制周O鴻的人身自由,迄至108年8月16日下午,朱秀琮確認案外人吳O貴等人願意擔保周O鴻積欠之2000萬元債務後,周O鴻始獲釋放。

二、彭O尚(即知名藝人澎恰恰)因積欠楊振豐、朱秀琮高額借款未還,雖已提出臺北市信義區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但朱秀琮、楊振豐恐擔保不足,於109年10月23日上午11時左右,在亞太三溫暖15樓休息室內,對應邀前往的彭O尚、彭O昊威脅稱:「今天要嘛還2000萬,要嘛拿大安路房子來設定,這件事情今天一定要處理完,不然你就走不出去」、「小弟今天不在樓上,但在樓下埋伏等著」、「以前像這種被我抓到都是雙腳先打斷,我對你已經很好了」等語,使彭O尚、彭O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二人。楊振豐、朱秀琮又命案外人陳O淞陪同彭O昊去找彭O尚的前妻,表明要以其名下之臺北市大安區房屋擔保債務,並限制彭O尚之行動於該休息室內,妨害彭O尚離去的權利。

參、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與朱秀琮、楊振豐及其辯護人雖表明認罪協商,惟本院認朱、楊2人於準備程序前均不認犯罪,不宜受協商的拘束,爰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多名證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卷內之文件、影片、照片等證據可為佐證,是被告犯罪行為明確,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共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害人周O鴻部分)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被害人彭O尚部分)。

四、量刑與緩刑部分:

(一)本院審酌被告三人之學經歷及資力,並審酌其等在上開犯罪行為所擔任之分工、對犯罪主導地位之高低,本案發生後,朱秀琮、楊振豐2人在案情已接近明朗時才承認犯罪,減輕刑責的幅度不宜過高,暨均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所示之刑度。

(二)被告張全皓部分因不符合刑法第74條之緩刑要件,無從宣告緩刑。被告朱秀琮、楊振豐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並本件考量被害人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朱秀琮、楊振豐改過自新的機會,且因被告均坦承犯行,檢察官對於給予被告緩刑亦不反對,又被告已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各自依據自身資力捐款社福機構或公益團體彌補自身過錯,且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及被告2人曾在偵查中受羈押將近四個月等情,認2人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2人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肆、刑事第十庭法官  林孟皇

伍、本件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0-09-15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