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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被告勞動部、參加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108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勞動部、參加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空服員工會)與被告勞動部、參加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間,及108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告長榮航空與被告勞動部、參加人空服員工會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一)空服員工會因與長榮航空間勞資調解不成立,經會員大會決議定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至6月6日陸續進行罷工投票。嗣因長榮航空以108年5月8日航人字第B2019-0090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1.若罷工導致公司獲利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基於持續營運與恢復公司競爭能力考量,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直至公司恢復獲利為止」《下稱系爭公告第1點》,且經空服員公會發現長 榮航空於108年5月20日至23日在罷工投票處所(訴外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大樓前方人行道)所在地之該大樓1樓大門右側玻璃門內,有架設攝影機朝外拍攝人行道之情形(下稱系爭拍攝行為),乃以長榮航空登載系爭公告第1點之行為及系爭拍攝行為,均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經被告所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8年9月27日作成原裁決(即108年勞裁字第19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其中主文第2項為:確認長榮航空系爭拍攝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主文第3項為:其餘請求駁回(含空服員工會申請確認長榮航空登載系爭公告第1點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部分,及其餘救濟命令等申請)。空服員工會針對原裁決主文第3項否准其申請部分,長榮航空針對原裁決主文第2項部分,分別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第1945號事件受理,並經本院合併審理及判決。

(二)空服員工會、長榮航空起訴時,原針對長榮航空以系爭公告另發布略以:「自罷工首日起3年,將暫時停止所有員工及眷屬申請使用公司員工優待機票暨聯航(ZED)優惠機票;惟為鼓勵全體員工於罷工期間支援公司,避免損害旅客權益,只要於罷工期間同仁依班表出勤者與配合調整班表者,不受此限」,由空服員工會申經被告作成原裁決主文第1項確認長榮航空就此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及駁回空服員工會關於此部分救濟命令申請等爭執,則經其等在審理中以訴訟外業已達成共識為由,分別撤回各該部分之起訴,故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三、理由要旨:

(一)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事件:

1、長榮航空之系爭公告第1點內容,文義上並非一旦罷工即對工會會員當然發生不利益結果,更非只針對參加罷工之員工而言,此應為單純之社會經濟事實描述,不致於妨礙工會運作之獨立自主性,空服員工會請求被告作成確認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並無理由。

2、空服員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2項請求被告作成命長榮航空在內部網站公告原裁決主文第2項及命撤回系爭公告第1點等救濟命令之請求,核屬被告裁量權行使之事項,且難認被告有裁量權萎縮至零之情事,部分並欠缺前提要件,是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二)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5號事件:

1、由系爭拍攝行為之位置及鏡頭方向,均可認為是針對當時在該罷工投票處所出入之相關人事狀況錄影,不只在窺視、刺探罷工投票活動之進行,更有進一步監視、蒐集、記錄並存留當時進出狀況,顯然意圖干擾、壓抑參與罷工投票者之活動自由,且無論當下有無立即被發覺,一旦知悉此情,客觀上即足以就遭錄影存證乙事造成至感憂慮的結果,甚至形成寒蟬效應而妨礙工會會員後續參與工會活動之意願,經審酌相關事證後,堪認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之支配介入行為。

2、訴外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雖回復本院稱攝影機乃其所架設,但長榮航空縱未直接實施系爭拍攝行為,綜合當時情況及勞資關係之脈絡,仍足認長榮航空有參與令該行為發生等情形,原裁決主文第2項以長榮航空就此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無違誤,長榮航空主張其非違規行為人而訴請撤銷,並無理由。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許瑞助、法官林家賢、法官林麗真

(本件判決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0-04-08
  •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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