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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王伯仁違反醫療法案件判決新聞稿

法槌-2

壹、本院判決摘要:

      王伯仁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上午10時,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在第24法庭宣判。王伯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王伯仁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業已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王伯仁為某報記者,曾撰寫「『白化雨傘節』咬到,誤為一般蛇,消防員差點喪命,中市『捕蜂捉蛇』近期委外處理」之報導,因認○○醫院劉姓醫師,對消防員之診治,具有醫療疏失,遂於107年10月17日晚間,未依照○○醫院接受媒體採訪之流程向公關組進行申請,逕持工作證及名片進入○○醫院急診室要求採訪,經劉姓醫師向在場人員表示王伯仁非病患家屬,依法不得告知病情等語。王伯仁遂基於以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直接進入劉姓醫師診間,要求正在開立急診病患醫囑之劉姓醫師對於前開報導相關內容進行說明。經劉姓醫師告以無法告知病患病情後,王伯仁竟在診間對劉姓醫師大聲咆哮、持續逼近劉姓醫師,要求進行採訪,致劉姓醫師產生畏懼,經勸阻後仍不肯離去,致劉姓醫師無法繼續看診,而妨害劉姓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嗣經劉姓醫師通知保全人員將王伯仁帶出診間,並請在場之護理人員報警處理。

參、判決理由摘要:

       王伯仁僅承認有前往○○醫院採訪,但始終否認有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本院係依據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定:1、王伯仁確有進入劉姓醫師所在之第二診間內,對劉姓醫師大聲咆哮、持續逼近,經劉姓醫師及在場護理人員勸離,仍不離去之行為;2、王伯仁上開行為已對劉姓醫師產生心理上之強迫與壓力,而妨害告訴人意思自由;3、王伯仁之行為已妨害劉姓醫師執行醫療業務;4、王伯仁於原報導後5日欲進行之採訪,相較於急診室醫師執行急救病患之緊急性而言,實難認有較高之急迫性;王伯仁亦無於案發當日夜間21時後,在急診醫師處理急診病患之狹小診間內要求採訪之必要性。況王伯仁如必欲採訪,亦應於劉姓醫師告知急診醫師不接受採訪後,退出劉姓醫師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診間,於不影響急診業務進行之空間等待主責受訪之人員到來。王伯仁竟於案發當時,未經許可逕行進入急診室及診間要求採訪,並於劉姓醫師、在場護理人員等請其退出急診區域時拒不為之,顯有影響急診室正常運作而妨礙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主觀故意及客觀犯行。因認王伯仁否認犯罪之辯詞,均不足採信,其所為係犯以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因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王伯仁之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意聰、陪席法官田德煙、受命法官李明鴻

  • 發布日期 : 110-02-03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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